“紧急征用”被通报批评后,我们想到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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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发布时间:2020-02-07 11:50:48

柴春元

2月6日,几天来备受关注的“大理‘紧急征用’重庆口罩”事件终于有了“说法”: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对大理市政府及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征用疫情防控物资予以通报批评。通报指出,该做法严重影响了兄弟省市防控疫情的工作和与兄弟省市人民的感情,决定对大理市政府、大理市卫生健康局进行通报批评,责令立即返还被征用的物资。通报要求,云南省各地各部门要以此为戒,深刻汲取教训,决不允许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若有发生,将严肃追责问责。大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也已就此事公开道歉(2月6日新华网)。

此次事件的来龙去脉,连日来媒体已经作了大量报道并引起热议。在全国齐心协力战“疫”的大环境下出现这样的“杂音”,实在令人惊讶。好在云南方面及时拿出处理办法并向社会通报。然而,通报决定的落实和相关问题的调查处理等情况,依然值得我们持续关注。

首先,大理方面的返还口罩工作落实情况如何,值得追踪。据报道,重庆方面在大理市扣下这批物资后曾发函索要,但由于口罩已经分发使用,无法追回。那么,用于返还的口罩从何而来,如何迅速收集口罩并返还到位?对于这些通报批评之后需要具体落实的后续工作及其进展情况,有关方面应当采取实时有力的督促手段,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公开。

其次,对“紧急征用”事件的来龙去脉应当彻查清楚并公之于众。从目前报道的情况来看,云南省大理市卫生健康局2月2日发出的《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征用的是“从云南省瑞丽市发往重庆市的9件口罩。”那么,正处于物流环节的口罩是如何进入了当地卫健局的视野?具体实施征用措施的部门和人员有哪些?这里面有没有其他部门和人员配合?再者,《通知书》虽然称征用是“经大理市人民政府研究”,那么具体研究拍板的是什么人?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征用主体应为当地政府,为什么《通知书》是由当地卫健局作出?当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在征用中起到了什么作用?这些谜团都有待被解开。

最关键的,大理这种“紧急征用”行为在性质上究竟属于什么?应当有个明确的说法,并依照相应规则给予处理。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那么,过境物资是否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征用的对象?对于外地同样急需的过境物资实施的“征用”,是不是可以看作一种变相的“截留”?只有这些问题有了权威的解释,大理方面“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的承诺才不致落空。


(责任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