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平台岂容保险营销信息野蛮生长
我要纠错【字体: 默认 】【打印【关闭】
来源:法制网发布时间:2020-01-20 16:51:26

潘铎印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的几张罚单,再次给保险从业人员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发布保险产品营销信息的合规性“提了醒儿”,也为人们甄别选择保险产品时“排了雷”。这几张罚单包括多种情形,如将不同保险公司保险产品进行片面对比,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不实宣传、炒作停售等问题(1月20日法制网)。

近年来,保险从业人员通过社交平台发布保险产品营销信息越来越受到关注。当前,包括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博客、微博、公众账号、微信等在内的自媒体平台已成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保险从业人员推介保险产品、介绍保险服务、普及保险知识、宣传保险理念的重要渠道。

据了解,目前全国共有152家保险公司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其中包括74家财产险公司和78家人身险公司。2018年,来自互联网渠道的保费收入达1905亿元,互联网保险业务正在为行业发展带来新的动力。但由于自媒体渠道参与门槛低、发布主体多、信息审核弱、转发传播快,已成为保险销售误导、不实信息传播的高发领域。保监会数据显示,2019年上半年,在涉及人身险公司投诉中,销售纠纷9426件,占人身险公司投诉总量的42.65%,涉及的险种以分红保险、普通人寿保险为主,主要反映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未充分告知解约损失和满期给付年限、未明确告知保险期限和不按期交费的后果、承诺不确定利益的收益保证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发生,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埋下大量保险消费纠纷和群体性事件风险隐患。

社交平台岂容保险营销信息野蛮生长。2019年12月,央行、银保监会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此通知将于今年1月25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提出八项禁止性规定,主要包括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活动;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等。相关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互联网发布传播保险信息监管机制,严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自行编发保险信息,严禁转载未经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审核的营销宣传信息,严格规范保险广告,并及时主动发现保险销售方面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加强从业人员法规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保险人员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规矩意识,警示保险从业人员规范自身行为,预防违法行为。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抵制误导信息、虚假信息,避免通过朋友圈发布容易引发他人误导的保险产品信息,以免触犯国家的法律。

消费者也要提高辨别能力。在对保险产品做出购买决定前,要通过正规途径获取有关保险产品的信息,对已购买的不实保险产品,应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保护好自身的权益。

(责任编辑:马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