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全面建成小康应注意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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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环球时报发布时间:2020-01-19 09:35:59

范文国

十九大以来,我国吹响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号角,全国各地你追我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也有个别地方出现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现象。例如,有个别地方强拆农民土坯房和空心房未给被拆迁农民任何补偿;有的地方老旧的传统民居被拆除,造成不小的损失等等,这些现象不仅侵犯了农民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社会发展的隐患。2020年是我国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收官之年,应注意三点。

第一点是注重保护农民利益。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根本目的是让全体农民脱贫致富,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因此,政府的任何行为首先要考虑对农民是否有利。例如,在拆农民土坯房和旧猪圈牛圈之前,要考虑农民是不是已经建好或者有没有能力建设新的设施,否则,可以暂缓拆除土坯房和旧的猪圈牛圈,等条件成熟后再行拆除。在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中,尤其要尊重农民意愿。鞋好不好穿,只有脚知道。政府行为是否有利于农民,政府部门不能主观臆断,要多听听农民的心声。

第二点是强调遵纪守法。建设法治社会是我国党和政府提出的奋斗目标。遵纪守法既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也是各级政府的义务。要建设法治社会,政府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从而带动全社会遵纪守法。在任何政府行为发生之前,要考虑这个行为是否合法。如果是违法财产,有关政府部门可以依法拆除,如果是合法财产,有关政府部门就必须得到相关人员同意。否则政府部门强行拆除就是违法行为。如果为了公共利益必须强行拆除或者征收农民的合法财产,那么就要走法定程序,由人民法院来裁决和执行。如果政府认定的某种行为有利于增进农民幸福,但目前缺乏法律支持,那么就请缓一缓,等制定与完善了相关法律,再依法采取相应行为。

第三点是保护自然与人文遗产。自然遗产是上天赋予我们的宝贵财产,而人文遗产则是我们的祖祖辈辈留给后人的宝贵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一旦破坏就无法复原。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要“注意乡土味道,保留乡村风貌,留得住青山绿水,记得住乡愁”。在新农村建设中,我们要尽可能保留与利用长期以来形成的自然山水田园格局。有关基层政府部门在拆除破旧农房时要慎之又慎,如果是当地典型的传统民居,要首先考虑对其进行修缮与保护,而不是一拆了之。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并不是要求农民一定要住上新房,而是要求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即使是陈旧的传统民居,也可以在其内部添置必要的生活设施达到改善居住条件的目的。

只有始终注意这三点,时刻把广大农民的利益放在心上,才能全面建成“以人为本”的、可持续的小康社会,让农民持续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作者是江苏师范大学“一带一路”研究院教师)

(责任编辑:马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