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人肉是否有罪?
——人的生命权没有贵贱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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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发布时间:2020-01-15 09:29:28

胡建淼


17世纪的英国思想家培根曾提出过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在遭遇船难时,如果有两名遇难者,却只有一块能支撑一个人的木板,其中一人将另一人推下水自己获救,被推下水的人溺水而亡。那么是否该追诉生还者为杀人之罪?培根说,若两个人不能同时生存的情况下,进行自保是无罪的。


比培根稍后的同时代人格劳秀斯,这位被称为“国际法之父”与“自然法之父”的西方思想家,也提出了一个类似的观点。他曾假设如果一个饥寒交迫的人在路过面包店时,为了避免饿死而偷吃了店里的面包,是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当然,这个观点要比培根的观点温和得多,偷吃面包与杀人毕竟不同。


印度的古圣法早就反映一种立场:在面临饿死情况下,就算杀人食肉,那也只是为了自保,绝不会称之为罪。反映世前印度婆罗门教的《摩奴法典》第十卷的第104条写道:面临生命危险的人,如果从某人那里得到食物也称为罪的话,犹如天空被污泥所污染一样肮脏。第105条还有Ajigarta企图杀子食肉,只不过是为了避免饿死而已,不应以此问罪。这说明,当时的宗教和法律都是允许为了自保而杀人食肉的。


上述所有现象都归结为一个问题:法律上是否允许,为了拯救一个人的生命而可以杀死另一个人。


我以为,这既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属于紧急避险,当事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食人杀人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被食杀者不是“不法侵害人”。


同样根据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与正当防卫比较,食人杀人离紧急避险相对靠近了一些。但我以为,用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来拯救另一个人,哪怕是一批人,都不应当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人与人之间的生命权是平等的,不存在一个人的命就比另一个人的命贵重。

(责任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