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薅羊毛”性质的法律反思
我要纠错【字体: 默认 】【打印【关闭】
来源:检察日报发布时间:2019-11-21 09:50:00

朱巍

近年来,互联网电商经济中“薅羊毛”行为屡屡发生,在“羊毛党”损人利己的狂欢下,那些不小心错误标价造成重大损失的中小电商却身处绝望。从法律角度看,“薅羊毛”的行为并非是“正大光明”占便宜那么简单。

首先,一些“薅羊毛”行为可能涉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在法律上讲,爱占小便宜一般不会涉及到犯罪问题,但对那些利用和制造系统网络漏洞,或者利用他人显而易见的失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数额较大的,主观恶性较强的,可能就会触犯诈骗罪。这样的案例最近几年也多有发生,之所以将其定性为诈骗罪而非盗窃罪,主要还是考虑到“薅羊毛”行为的特殊属性,是基于受骗者的错误认识和操作来获得不法财物。当然,至于那些伪造他人身份证件注册账号、制造系统漏洞获取利益、买卖他人身份信息等方式达到“薅羊毛”效果的,还涉嫌其他刑事罪名数罪并罚。

其次,“薅羊毛”行为的民事法律性质是不当得利。法律对不当得利的判断基于两点,一是没有合法依据,二是他人合法权益受损。前者讲的是系统漏洞或失误操作,后者讲的是受害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是应依法予以返还,返还行为产生的其他费用,应按照过错比例双方分担。

最后,“薅羊毛”达成的网购协议是可撤销的。尽管电商法将商家标价行为定性为要约,买家购买行为定性为承诺,但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核心是意思表示,对于重大误解或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民法赋予了撤销的权利。同时,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也是民事法律基本原则,我国是民商合一的法律体系,诚信与公平是判断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标准。

本次双十一活动中,一个商家错误将4500斤水果标价为26元。基于常识考虑,任何人都不会认为每斤水果只有3分钱,这种明显因错误标价发生的交易后果,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请至法院予以撤销。此次事件中,除了一般消费者外,还有个别网红在互联网散布这个漏洞,号召网民一起去“薅羊毛”。这种明知道商家错误标价,却依然发布的行为性质已经超过了道德范围,有点类似寻衅滋事性质,情节严重的应承担行政和刑事责任。

其实,“薅羊毛”的性质在现实世界中早已被定性,比如,几年前的许霆案和何鹏案,都是因为其取走银行卡内系统错误打入的巨款而承担刑事责任。这种从天而降的馅饼,不仅仅是对人性道德的考验,如影随形的往往还有法律责任。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对于损人利己的获财方式,明知道可能导致他人重大利益损害,却落井下石的行为确实不是正人君子所为。

话又说回来,现在互联网信息都是即时性的,对于商家来说,哪怕出现一次纰漏,损失都是不可挽回的。与其事后费时费力采取法律维权,不如当初更仔细地检查单价,不给“薅羊毛”的人可乘之机,才是最好的选择。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责任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