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命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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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日报发布时间:2019-11-13 08:25:00

丁建庭

编者按 近日,武汉一名11岁男孩坠入污水井后失联,最终没能挽回生命。事发时,盖有绿网的井坑无异于“致命陷阱”。对于类似频发的悲剧,你怎么看?

要改变“各自为井”的窘况

■程汉鹏

毋庸讳言,近年来由井盖缺损引发的一个个悲剧令人刻骨铭心,而每每出现类似事件后,各地有关管理部门也都表示要加强这方面的管理措施。但遗憾的是,很多地方对此是多头管理、效率低下,部门之间缺乏统一协调,联动反应不快,未能形成快速应急和处置机制。

城市不仅有污水井,还有供电、煤气、自来水等部门负责的窨井,一旦出现沉陷、周边破损、井盖缺失和被盗等问题,如果不能及时修复,会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强化窨井管理,维护城市安全,绝不是哪个部门单打独斗可以实现的,需要编织制度安全网。排除城市公共设施隐患,必须加强检查力度,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特别是要改变“各自为井”、多头管理的窘况,明确责任追查路径,迫使窨井管理者担起安全责任来。

虚置责任,无异于漠视生命。管好窨井关键是要将管理责任真正落到实处,使每个环节都有专管之人,每个人都有专管之责,建立健全良好的长效管理机制,城市的安全才能没有漏洞,井盖缺损这样的安全隐患才不会成为公共安全之痛。

窨井拷问管理者的良心

■张玉胜

遍布于街头巷尾、公园小区的城市窨井,涉及市政、电力、通讯、自来水、燃气、污水等十多个部门。窨井设置不仅是为城市相关公共设施建设与维护提供方便的管理硬件,也关乎民众出行安全。因此,窨井必须加盖,井盖务必结实、抗压和耐用,这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标配”。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些城市管理细节却往往被管理者忽视,以致不该发生的“窨井之殇”频频发生。而且事故发生后往往出现责任主体不明、部门相互推诿的情况,这就折射出城市管理的漏洞。

遏止“窨井之殇”,首先要提升城市公共设施的管理水平。对市政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等,要统筹考量、合理布局和科学规范。尤其是要把窨井的设置和管理,摆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民生高度去认知。

其次,要建立窨井监管责任制,让窨井必“有主”、出事必追责。要像建立“河长制”那样,为每一口窨井制作“身份证”,让其有主管单位、有具体责任人。同时建立常态监管、定期巡防、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临时施工也需明确警示标志、加强防护措施。

“下水道是城市的良心”。城市窨井屡成“马路陷阱”,也拷问城市管理者的良心,即民本心、责任心。遏止无盖井“吃人”,不仅需要城市管理者自身的“良心发现”,更要顺藤摸瓜追责到底。

应追究安全生产责任

■木须虫

与已经投入正常使用的窨井不同,据报道,出事检查井为在建绿化带内污水井,属于在建工程。因此,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并不是污水管网的主管部门,而应当是绿化带建设的施工企业。

从报道的情况来看,因为施工需要,施工者改变了原有检查井的状态,破坏了其应有的安全防护条件,加之所处地点是开放性的街道,对于可预见的安全风险,施工者本应采取基本的安全防护。而相关的施工者非但没有采取正确的安全防护措施,反而在井上盖了一层绿色的网,这比井坑直接暴露的危害更大,无异于有欺骗性的“陷阱”。

可见,这是一起安全生产事故,涉事施工企业以及施工人员未尽到相应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保障以及从业安全生产义务,客观上对可预料可防控的安全风险持放任态度。我国刑法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两高公布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其定罪量刑标准还有细化规定。

井坑“吃人”不只是井盖子的事,安全生产要保护的也不只是狭义上的劳动者。像城市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应当在实务中扩大其安全生产责任的内涵与外延,给予更精准的界定和更严格的管理。


(责任编辑:马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