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行业调解 健全多元解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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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19-10-21 13:52:23

杨怀荣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在开展诉源治理中,应进一步推动建立行业调解组织,让行业专业性组织参与其中,发挥行业专业性组织自治和服务功能。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对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构建的“133多元解纷机制”给予了充分肯定。近几年来,各地法院会同相关行业,建立了商会、消费、劳动争议、保险等行业纠纷调解委员会,为促进诉调对接,让调解更专业、更高效,以推进诉源治理,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开辟了新路子。

行业调解,是解决行业纠纷的一种常见方式,与诉讼相比,行业调解解纷通常更为高效便捷,成本更低,更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其一,行业调解的调解成本较低,方式灵活,程序便捷易行。随着法院案件量大幅增长,行业调解在化解行业纠纷中的作用更加凸显,成为提高解纷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的重要途径。

其二,行业调解能有效减少纠纷双方的心理障碍,减少抵触情绪,从而有利于沟通协商,促进调解的良性运作。比如,行业调研能够将纠纷解决在行业内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信誉;从个案中吸取经验教训,促进行业规则的制定和完善,促进全行业有序发展。

其三,行业调解能够充分发挥行业专业人才优势,让专业人调处专业事。行业内专家和从业人员能有效地找到纠纷产生的症结,充分利用行业规则解决纠纷,并能根据现实情况提出解决办法;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调解员,对于行业纠纷中的焦点问题更能从法律和技术角度厘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四,行业调解具有相对权威性。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行业协会内部诚信自律和评级监督等方面的主体地位会对调解的成功起到促进作用,行业内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也可以为调解效果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证。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在开展诉源治理中,应进一步推动建立行业调解组织,让行业专业性组织参与其中,发挥行业专业性组织自治和服务功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高效公正解决纠纷的多元化需求。

一是加强领导和平台建设。可以与相关行业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加强沟通交流,探索在相关行业设立法官工作室或调解室;设立专门机构统筹协调诉调对接工作,并派专人负责联系、调度机构成员参与调解工作,使指导组织专门化、指导工作制度化、指导机制日常化。

二是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从松散式对接变为紧密式对接。制定诉调划分节点以及工作流程,明确适用诉调对接工作的具体案由;加强行业调解员培训,制定行业调解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提高调解员素质;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行业调解组织解决纠纷,调解不成的,依法及时导入诉讼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诉权。

三是加强行业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如司法确认和执行工作。调解过程中要与法院、法官、密切沟通,准确掌握法律底线,在法治的框架内释法说理讲情;协助完善司法确认工作,为行业调解提供效力保障,有条件的还可以积极开通在线调解平台,提高工作效率。

四是广泛宣传,提高当事人对行业调解的信任度。通过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在社会上形成接受并认可行业调解的共识和舆论,并通过这种舆论,提高社会各组织、各行业的责任感。


(责任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