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规范价格争议调解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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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19-10-16 14:38:32

杨玉龙

市场经济活动中,许多矛盾纠纷往往通过价格反映出来,解决好价格争议纠纷是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而价格争议调解作为非诉讼性的争议解决方式,不仅降低了解决价格争议的社会成本,且提高了解决价格争议的效率,一定程度上能起到市场经济活动“稳压器”的作用。

近日,青海省发改委和省司法厅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就该省首部价格争议调解方面的省级政府规章《青海省价格争议调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解读。据介绍,《办法》已经7月29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10月1日起施行。

价格争议是市场经济中难以避免的现象。价格争议调解,作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市场主体之间因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产生的争议,依法进行沟通、协商,促使各方达成协议的行为,其成效如何,不仅关乎着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及利益,而且也直接或间接影响着市场经济秩序。为价格争议调解立规矩就十分必要。

青海省通过立法的方式规范价格争议调解无疑值得称道。据悉,《办法》共29条,明确了价格争议调解的主体、原则、条件、范围、程序、时限等内容。《办法》明确了价格争议调解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价格争议调解的具体工作。这就让价格争议调解实现了有规可循。从具体规定来看,《办法》规定,启动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应当满足4个条件:属于价格争议调解范围内的事项;争议各方同意调解;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调解请求、理由及事实依据。而更为重要的是,鉴于价格争议调解是一项方便群众的公共服务措施,《办法》明确,价格争议调解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而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了让价格争议调解更好地满足群众需求,《办法》还提出,价格争议适用简易调解程序的,可以采用电话调解、网络调解、现场调解等方式;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争议,经当事人同意,价格认定机构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业人员参加,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可以说,这也就最大程度上可以满足当事人的调解需要。

另外,根据该《办法》,价格认定机构不依法履行价格争议调解职责、强制当事人进行价格争议调解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价格认定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此立规,不仅可规避调解乱象,而且有助于优化市场环境。

不必讳言,市场经济活动中,许多矛盾纠纷往往通过价格反映出来,解决好价格争议纠纷是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式,而价格争议调解作为非诉讼性的争议解决方式,不仅降低了解决价格争议的社会成本,且提高了解决价格争议的效率,一定程度上能起到市场经济活动“稳压器”的作用。故此,立法规范价格争议调解十分必要且值得借鉴。


(责任编辑:马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