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不应随意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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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19-10-12 10:39:28

徐建辉

近年来,随着“醉驾一律入刑”逐渐深入人心,酒驾治理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不过,日前浙江下发的一则关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通知引发热议。

其实,此前已有多地在酒驾治理中开始出现松动,譬如有的地方提出让醉驾者参加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来替代“入刑”。对于此种现象,我们应予注意。

一方面,酒驾治理之所以能够取得今天的成就,与交警的严格执法和“醉驾入刑”的强力震慑密不可分。正是由于在每个驾驶员头顶始终有一把“醉驾一律入刑”的无形利剑高悬,他们才会有所忌惮,三思而后行,这也是有效减少酒驾、醉驾及由此引发的各种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

另一方面,“醉驾一律入刑”的震慑力很大程度就是来自“一律”两个字。如果打破这一“铁板”,其震慑效果无疑就会大打折扣。个别司机难免存在侥幸心理, 思想上放松警惕。如果排除司机在小区、停车场和广场等区域醉驾挪动车位的刑事责任,那么驾驶者可能就会心生侥幸,而小区内、停车场等公共场合的不特定危险也大大提升。

此外,“醉驾不一定入刑”,对刑事法律规定的严肃性与严谨性也是一种破坏。法律规则的权威性,很大程度来自于法条的普遍适用。如果今天打破一个原则,明天又规定另一个例外,那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也就无从谈起。

综上,“醉驾一律入刑”不宜随意松动和变通。毕竟,酒驾肇事事件不会有选择性的不在小区、停车场和广场发生,且这些场合的公共危险程度并不比道路上的低。

(责任编辑:马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