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需更多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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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青年报发布时间:2019-10-11 14:02:28

丰收

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今年7月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日前,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在浙江温州办结,月入4000元、资产不到5位数却负债214万的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最后只需还3.2万元。(10月11日《北京青年报》A8版)

长期以来,我国只有《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在法律上几乎空白,这不利于债务人重新开始,不利于最大化保护债权人利益,给司法机关处置此类案件造成很大困扰。而从市场角度来说,也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

今年7月,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门在《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浙江温州、台州等地法院就此进行了积极探索。上述全国首例个人债务清理案件中,在法院的积极调解下,蔡某取得4位债权人的谅解,最终只需偿还3.2万余元,且能保持一定程度的生活“体面”。这一结果,首先保障了债务人基本生存权利,比如保留其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避免债务人因困顿而走上绝路的可能。

其次,最大化保障了债权人利益。办结此案的前提是,债务人需要偿还3.2万余元。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与其让214万元债务案“执行不能”,不如通过“个人破产”的方式最大化保障债权人利益。另外,还解决了法院执行难。

此案顺利办结,除了上级积极支持、法院勇于探索外,还与债权人比较理性有关,如果债权人不谅解不同意,如果不权衡利弊,这一案件仍然陷入执行难。当然,顺利办结的前提还在于,债务人经济状况被查明,而且确认债务人比较诚信,其承诺也值得信任。如果该债务人诚信方面有瑕疵,自然无法获得债权人谅解,也就无法顺利结案。

虽然此案已经办结,但对有关各方来说并未画上句号。相关法院有很多值得总结的经验和教训,只有总结经验和教训,才能更好地处置类似案件,才能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参考。对于债权人来说,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还要对债务人进行监督,防止债务人存在逃债等行为。

在目前个人破产制度缺位的情况下,试点法院能及时根据上面的改革意见进行探索,勇气可嘉。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一方面需要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另一方面,需要国内法院多一些实践探索,因为相关立法最终要立足于国情。全国首例是一个良好开端,但个人破产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只有多一些实践探索,个人破产立法才能提速。

据统计,近年来我国执行案件中约有43%属于“执行不能”案件,亟须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来破解“执行不能”,但立法需要更多实践探索经验支撑,才能更加公平合理。除在浙江试点外,其他地方法院也应该积极试点,为个人破产立法提供更多“营养”,为解决“执行不能”探索更多路径。


(责任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