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化解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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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19-10-11 13:46:34

吴学安

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是对矛盾纠纷化解规律的深刻把握和高度概括,有利于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

近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司法局共同为市非诉讼服务中心、市法院非诉讼服务分中心、法院诉讼与非诉讼对接中心揭牌,双方现场签订《常州市非诉讼纠纷化解协同发展合作协议》。至此,常州市县区以上非诉讼纠纷化解平台全部建成。将充分利用多元化解统筹优势、调解力量整合优势、一站式服务便民优势,努力打造非诉讼服务“常州品牌”,为维护常州市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有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等优势。过去,我国社会在矛盾纠纷化解方面一定程度地存在着多元主体缺位、利益欠缺多元化、基层自治空间狭小、纠纷调解志愿者不足等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对社会矛盾纠纷大包大揽,政府承担过多的社会治理事务,弱化了社会自我调节和自力救济的能力,削弱了群众参与化解各种纠纷的积极性,社会缺乏互恰、互适、互动的活力。

“非诉”和“诉讼”两大手段都要求把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目前,我国有明确法律依据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7种: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公证、仲裁、律师调解。这些方式具有互利共赢的特性,有助于社会关系的及时修复,有助于促进矛盾和纠纷依法、有效化解。在各类解纷方式中,诉讼可以说是最费时费力、成本最昂贵的。非诉讼解纷方式有利于降低当事人的时间成本、物质成本和机会成本。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我国“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矛盾纠纷化解通常有三道防线:人民调解是第一道防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方式是第二道防线,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三道防线都有其各自的功能定位,理想状态是从第一道防线起,纠纷由多到少、由简单到复杂逐级递进,形成“漏斗形”层级递减的化解结构,使各类纠纷都能找到最佳解决途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把多元化解纠纷置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大局中谋划和推进。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本质上是参与式纠纷多元化解体制的具体化。这些纠纷解决方式可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救济权利和救济方式多元化的需求,可以拓展法律救济的覆盖率,破解长期困扰老百姓的“打官司难,执行难”“打官司贵,请律师贵,周期长”等司法救济环节上的难题,以便捷和低廉的优势,拓宽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渠道。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是对矛盾纠纷化解规律的深刻把握和高度概括,有利于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是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战略举措,标志着中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迈上新台阶。


(责任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