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助力智慧法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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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19-08-02 08:05:00

薛海明

应做好统筹工作,打破法院之间的信息壁垒,注重技术标准的统一。人工智能技术的逐步应用带来的诉讼程序的重构、人员结构的变化,应未雨绸缪,做好提前应对。

人工智能技术在社会各领域的应用已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非常关注的热点。

当前,人工智能在智慧法院建设中的应用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在建设上各自为政,技术壁垒突出。技术标准不统一,系统不兼容,使得各个建设者在数据利用、深度学习技术开发方面始终在较低的水平徘徊,很难实现关键性、实质性的技术突破。二是司法大数据类型较为单一,数据维度不足。大数据的数量大、多维度、非结构化等特征在当前司法数据中表现得仍然不够。大数据分析以全量样本为基数,但当前司法大数据并不全面,很多数据处于缺失状态。此外,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存在、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的修订、潜在的冤假错案的可能性都使得司法大数据的可靠性有所贬损。三是人工智能应用不成熟导致裁判辅助精准度偏低。人工智能辅助法官办案,如何进行类案精准推送是首要难题。裁判文书、司法案例大数据的要件化是人工智能知识模型构建的法律前提,监督学习技术要求对各类案件要件进行归纳与提取,如何使内化为算法的专家经验在产生之初即具有法律职业人的同质化思维是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应用亟待解决的问题。此外,从更深层次探究,智慧法院建设中人工智能的不当使用会带来工具理性对司法意义的消解。如季卫东所言,“让人工智能自动生成判决、根据大数据矫正法律决定的偏差等做法势必形成审判主体的双重结构,甚至导致决定者的复数化,事实上将出现程序员、软件工程师、数据处理商、信息技术公司与法官共同作出决定的局面”。

人案矛盾、同案不同判、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权力运作不规范、疑难复杂案件认识不统一、执行难等当前法院面临的问题是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主要着力点。人工智能技术在减轻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工作负担的同时,还应大幅减轻当事人负担,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对案件裁判结果预测后,潜在的当事人可合理选择诉讼策略,降低诉讼成本,减轻诉累。“司法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还是个案裁判监督、保障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的工具。在保证法官依法办案不受外部干预的前提下,如何对海量案件判决进行有效监督确保裁判尺度的统一,一直是审判管理监督的难题所在,司法大数据人工智能运用在这一方面大有可为。智慧法院建设应遵循技术进步的规律,借助商业力量推进。要遵循技术进步规律引导和鼓励先进技术的应用,避免在过时、落后、过于超前的技术上做无谓的投入。要在全国法院范围内统一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应做好统筹工作,打破法院之间的信息壁垒,注重技术标准的统一,避免不兼容情况的出现。人工智能技术的逐步应用带来的诉讼程序的重构、人员结构的变化,应未雨绸缪,做好提前应对。智慧法院建设的投入,主要应体现在审判知识和智慧方面而非硬件和基础设施方面,这也是法院的优势所在,但即便如此,政策驱动型的智慧法院建设欲实现预想功能,前期投入仅靠财政负担难以支撑,在确保不泄密的情况下,应借助商业的力量推进以克服保障不足的困境。


(责任编辑:马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