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不能只“听说过,没拿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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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19-07-22 10:40:36

胡建兵

进入7月以来,全国多地进入“烧烤模式”,部分地区最高气温达40℃以上。中央和地方政府就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出台措施,重申高温津贴应发放到位。调查发现,一些行业和企业发放高温津贴仍不到位,有劳动者反映“听说过、没拿过”。

根据2012年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但如何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费”,缺乏明确标准。

由于政策含糊不清,执行起来也就十分困难。有的企业通过增加通风设备、错开作业时间、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等措施来变相逃避“高温费”的发放。对劳动者反映的个别企业少发或拒发“高温费”的投诉,劳动监察部门由于取证难等问题,大多是不了了之。原本一份清凉的问候却寒了不知多少工人的心。

高温补贴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要解决“高温费”的发放问题,不能寄希望于企业主的良心,也不能由工人自己争取,关键在于有关部门要有作为。首先,对“高温费”的发放有一个明确的规范,明确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方式、细则,只有完善发放细则,才能让高温津贴不再有模糊空间。其次,执法部门要多下工地、多去企业宣传法律政策,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对于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其改正并给予严厉的惩戒。建议引入信用评价、联合惩戒机制,将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推动高温津贴发放到位。最后,劳动者提高法律意识,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