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司法解释新规精准惩治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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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19-07-15 09:43:01

张智全

各级司法机关要以此次司法解释新规的贯彻落实为契机,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依法不枉不纵地精准惩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努力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构筑起坚不可摧的法治大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护航。

为切实有效打击资本市场的该类犯罪,1999年刑法修正案将1997年刑法的操纵证券市场罪修改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此后,刑法修正案(六)对该罪予以修改完善,刑法修正案(七)则更进一步增设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无疑为依法惩治资本市场的该类犯罪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对任何犯罪的有效打击,除了要有法可依外,还需要法律的具体适用可供操作。就依法打击资本市场的上述两类犯罪而言,虽然现行刑法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和犯罪构成要件,但因受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的掣肘,还客观存在具体定罪量刑标准不明确的短板。如此不仅会让司法机关对法律适用陷入争议甚至莫衷一是的尴尬,也在实质上会让刑法对资本市场这两类犯罪的打击,不能完全彰显威慑效果。在此现实语境下,“两高”发布司法解释,就依法惩治资本市场这两类犯罪作出具体规定,可谓正当其时。

此番“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本着精准打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司法价值导向,对两类犯罪的认定依据和定罪量刑标准逐一作了细化,更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实务难题。如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的认定和定罪量刑方面,就明确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六种情形,细化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和“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的认定依据,并对“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以及操纵“新三板”证券市场的适用条件和认定标准等,作出了一揽子丝丝入扣的具体规定;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认定和定罪量刑亦同样作出了类似细化规定。如此事无巨细的犯罪认定和定罪量刑标准,既为这两类犯罪织密了法网,又为司法精准打击这两类犯罪扫清了法律适用障碍,必能在精准惩治资本市场这两类犯罪和确保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方面,释放出应有的法治正能量。

尤其值得肯定的是,此次“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还明显提高了有关犯罪成本,如在操纵市场的犯罪中,将“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都认定为“违法所得”,改变了此前不将资本市场参与者的亏损计入犯罪“违法所得”范畴的惯例,大幅提高了犯罪成本,显然更有助于以严刑峻法的强力威慑遏制资本市场的这两类犯罪。

当前,伴随经济的转型,我国资本市场在迎来了发展的春天,更需要刑法精准发力打击资本市场的相关犯罪。各级司法机关要以此次司法解释新规的贯彻落实为契机,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依法不枉不纵地精准惩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努力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构筑起坚不可摧的法治大堤。


(责任编辑:马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