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老板”撤销程序中应有“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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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齐鲁晚报发布时间:2019-07-02 08:50:00

吴元中

针对群众反映的冒名登记撤销难、周期长、材料多、费用高等问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出台了《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该局信用监管司司长常宇介绍,意见将举报门槛降到最低。例如,本人不能亲自到场的可以在网上进行远程身份核验,不要求必须提供笔迹鉴定材料,被冒用人只需核实身份、作简单登记、提交现有身份证复印件就可完成流程。

《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出台,确实解决了“被老板”撤销难问题。不需提供笔迹鉴定材料,不需提交现有身份证原件,只需复印件等程序固然节省了撤销成本,也带来了办事方便,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程序有一个不可克服的弊端,即不知道冒用人究竟是谁。被冒用人虽然会因虚假登记撤销获得清白,但因不知道侵权人是谁,势必无法对其主张损害赔偿,那些因为冒用人不诚实经营受害的客户,也无法对其追责,致其白白扰乱市场秩序,留下一个烂摊子无法收拾。意见称市场监管部门将建立全国性的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对这类违法行为严厉惩处,如果连虚假登记责任人是谁都不知道,如何严厉惩处?又对谁惩处?

在这一点上,济南的做法或许对我们有所启示。2019年1月,韩某某因无法购买动车票,经查询才得知已被法院限制高消费,理由是济南某建筑劳务公司是一案件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而韩某某作为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因而被限制高消费。但韩某某从来不知道有这家公司的存在,工商登记材料中留存的身份证复印件,是韩某某丢失并挂失的身份证复印件,工商登记材料中所有的韩某某的签字也都不是他本人所签。今年5月,济南历下警方对重庆某高校教师韩某“被老板”一事作出处罚决定,依照《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分别处以实际经营人万某和“受委托人”房某5日行政拘留处罚。这使人看到,《治安管理处罚法》虽然没有对冒用他人身份行为予以处罚的规定,但《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却明确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济南警方便是依据这条规定对万某和房某进行的处罚。

既然冒用他人身份进行虚假注册是一种公安机关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又拥有工商与市场监管部门所没有的调查手段与强制措施,不仅能查清是否违法的事实,还能查清冒用人是何人,在使其受行政处罚、令人顾忌之余,也使被冒用人向其主张侵权赔偿、虚假注册被撤销后的债务承担、建立虚假登记“黑名单”等一系列问题都迎刃而解,“被老板”撤销程序中怎能少得了报警和公安机关查处程序呢?

由于“被老板”不仅仅是虚假注册问题,还涉嫌违反《居民身份证法》,涉及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等不同部门的职责和执法权问题,必须进行科学的衔接、协调,避免闭门执法、条块执法。还望各地工商注册部门在处理“被老板”事件中务必注意与公安机关的紧密配合问题,乃至有必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公安部共同制定这类事件处理的指导意见,以实现处理程序的统一化、规范化。 

   (作者为法律工作者)


(责任编辑:马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