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 纾解负性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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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19-06-19 10:27:56

马皑

很多伤及无辜的恶性犯罪案件的背后,都指向同一个犯罪目的──向社会宣泄个人不满。追溯犯罪者犯罪心理的演化过程,能够看到“失意者”的影子,其犯罪动机的产生有着相似的路径。首先是个人的社会地位处于社会分层中的中下阶层,个人资源短缺和能力有限的弱势状态降低了他们按个人理想设计上行流动的可能性,特别容易在与他人比较时产生强烈的相对剥夺感,并由此引发负性情绪的积累。

其次,个性与认知上的心理缺陷导致他们在适应环境时更容易产生挫折体验。在这类犯罪人中,性格与认知的偏执特点均表现得十分明显,或过激、或压抑,习惯戴着戒备的有色眼镜审视环境,不仅缺少人际交往和处理日常生活事件的主动性和灵活性,而且缺少调节个人情绪和实现认知协调的能力,特别是在社会支持系统缺失,倾诉与帮助者缺少的情况下,由负性生活事件引起的挫折感会转化为由愤怒、怨恨、嫉妒等情绪主导的动机,进而推动攻击行为。

再次,当对自己现实的境遇感到强烈不满,体会到无助和不公平时,他们所做的归因往往以个人利益、个人主观愿望、个人的价值观为标准,将引发个人不幸的原因归咎于社会的腐败、执法者的不作为、司法的不公平、群体特别是周围人的歧视与排斥。

最后,对社会和群体缺少依恋和依靠的情感势必导致不信任、不融入,由此不愿寻求法律等正当渠道解决矛盾与纠纷,反而以伤害无辜者的暴力方式实现自我“正义”,以引发社会疼痛的手段实现报复目的。

在近20年的时间里,弱势群体中的个别人实施的泄恨犯罪现象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此类犯罪的特殊性也势必要求我们寻求针对性的预防与控制方法。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是符合理想与现实的解决之道。

首先,在温饱型向小康型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公众的基本需求已经由追求生存性需要的满足上升为渴望发展性需要,如爱、尊重、自我实现等美好生活愿望的满足。在单纯的物质给予已经无法实现精神需要的趋势下,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是供给、调节公众心理需求,培育良好社会心态的主要方法。

其次,任何形式的改革都势必导致利益的重新分配,形成与个体、群体的资源占有状况相匹配的心理环境。改革开放40年来所形成的社会分层以及阶层之间的认知错位和情绪紧张是影响社会形成统一价值观的桎梏。普通公众在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也由于阶层之间的文化堕距而产生相对剥夺感,对上行流动缺少稳定的心理预期。加之社会变迁加剧,竞争态势日趋激烈,出现安全感与焦虑感均为上升的二律背反。在解决外在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客观问题的同时,通过建构社会心理服务体系,了解民情、民意,搭建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平台,提升自尊、自信的主人翁意识,是引导公众正确看待、对待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矛盾,消除认知不协调,减少负性情绪积累,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进而对美好生活前景抱有充分预期的可行路径。

再次,心理和谐是一种递进关系,个人和谐表征为内心的平衡,具有良好的人格,正确的认知,行为与情绪控制的能力;家庭和谐反映为成员间的互爱互敬;人际和谐表现为相互的尊重;阶层和谐可以是群际间的接纳、宽容;社会和谐代表着公平、公正的秩序;天人和谐则是人与自然的平衡。任何一个环节的断裂,都势必引起个人心理的失衡,影响家庭、群体、社会的不和谐,其聚合产生的蝴蝶效应又会导致社会心态的波浪起伏。“为将之道,当先治心”,心理服务就是治心之术,实现社会金字塔基座的心理和谐也就成为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必由之路。

最后,开展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是社会治理模式在理念上、方法上的转变与创新,符合党和国家乃至全体人民的利益。人的心理活动如同流水,总在变化之中。调节水量特别是洪峰需要有固、疏、通、控等方法,而从涓涓细流入手,从每一个具体个人的心理尤其是情绪入手就成为治本之策。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犯罪心理学研究中心主任)


(责任编辑:马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