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法治进步史也是审判质效提升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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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19-06-11 14:53:47

吴元中

新中国成立七十年来,随着审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对程序问题的重视,法院工作人员的程序合法意识空前增强,程序法治方面取得历史性进步,对推动我国审判质效提升意义非凡。一部程序法治进步史,同时也是一部审判质效提升史。

司法程序,是司法行为或活动应当遵循的形式、步骤与方式,是保障司法活动合法性的有力手段。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司法实践呈现出明显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典型特点,这与当时我国的国情是相符的。百废待兴,百事待举,程序法体现出为实体法服务的特点,程序不具有独立的价值,离开了服务对象、目的,也就没了存在意义和基础。例如,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随着程序法治理念的进步,尤其通过刑事诉讼的完善与发展,更多的人认识到程序法治的重要性与意义。

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前,程序法治意识不强,程序权利保障自然无从谈起。自该法确立了疑罪从无、辩护制度以及公开审判等制度后,权利保障与对司法权进行监督制约观念初步建立起来。1996年刑诉法修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使得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得到极大遏制。2012年修订,又通过讯问录像、在看守所内讯问等程序措施,进一步使权力滥用得到制约,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到更好保障。2016年“两高”与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更是明确了审判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中心地位,现代刑事诉讼理念全面建立,从而推动司法工作朝着更加规范化方向发展。这一历史进步不仅有力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是大大降低了冤假错案的发生概率,防范了司法权的滥用,从而确保了审判的质效。

司法公正的实现,有赖于近些年来程序制度与理念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一方面,程序规则对司法机关的职权行为形成制度性的拘束、调整和规范,成为防止司法腐败和司法权滥用的紧箍咒。通过对司法活动的规范和控制,将诉讼过程中各类主体的行为严格控制在法治轨道上,从而为实体正义实现提供有效的程序保障。另一方面,规范的程序本身也是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享受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题中之义。强化程序法治意识,使司法工作人员逐渐从被动遵守程序到自觉遵守程序,并感受到规范程序所带来的诉讼经济和诉讼便捷。程序规范为审判质效的提升提供了有力支撑。

程序法治的进步对法官公正履职能力的提升意义重大。法官作为诉讼活动的指挥者、引导者,诉讼程序对诉讼活动的规范和拘束,首先表现在对法官行为的规范和控制上。在民事诉讼中,从收到起诉状起,在规定时间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立案后在规定时间内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是否符合规定、作出保全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必要调查、依法发出开庭传票、开庭公告、开庭时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法官在此一系列活动中起着主要引导作用。与先前管理不规范、要求不严格,在各项程序上颇具随意性不同,自各级法院实行规范化管理、从立案起就把所有案件置于全程跟踪和全方位监督管理后,法官们普遍意识到,三大诉讼法以及所有程序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对诉讼活动的展开具有重要意义。作为诉讼活动的参与者和引导者,人民法官要担负起维护诉讼秩序、保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的使命,规范的程序能够保障这一艰巨任务的顺利完成。

法官严格遵守程序规范,对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意义重大。法官严格遵守程序和各项规定,不但不言而教,有利于彰显法律程序的严肃性,也必然赢得当事人和社会的信任,提高法官和法院的公信力。严格遵守程序本身就是依法办案的显示器,是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宣示牌,法官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严格在规定时间内立案、结案、采取保全措施、督促申请人及时完善手续、按时提交证据,直接提高诉讼质效,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权益。程序作为实体的保障和工具,严格遵守程序要求,有助于提高审判质效。

程序法治对当事人的意义不言而喻。在刑事诉讼领域,诉讼程序有力保障了刑事被告人的程序权利,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更有利于推动刑事审判质效的提升。对于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来说,依法行使诉权、实现实体权益保护的活动,不仅由当事人起诉所启动,也主要是围绕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的。当事人居于诉讼活动的重心,是否遵守各项程序规定,是否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会直接产生不同的后果。

首先,诉讼作为一种依法进行的法律活动,要实现诉讼目的必须遵守各项程序规定。从立案时起,只有遵守各项程序规定与要求,诉讼才会得以进行,尽快实现其诉讼目的。要知道,诉讼的各环节环环相扣,缺一不可,每一个环节都会影响着后面的环节能否进行,也只有严格遵守程序规定,及时行使相关权利或者履行义务,才会使效率最大化,最快、花费时间精力等成本最小地实现诉讼目的。作为实现诉讼目的的保障,当事人越遵守程序规定,越自觉、越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义务,就越利于实现诉讼目的。

其次,诉讼活动既是一种法律活动,不遵守相关规定与要求必然会产生不利后果。人们往往根据利害权衡行事,法律通过让不守法者承担不利后果、付出代价的方式来促使人们自觉守法,也只有依法使不遵守规定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才体现法律严肃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中民事案件占了绝大多数,进入诉讼后也像民间一样进行协商、调解,很多当事人都不把民事诉讼当回事,以致把生效判决也弃之一边,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严重损害了诉讼活动权威。只有对不遵守规定的诉讼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处罚,才会突显人民法院不同于其他纷纷处理方式的权威性,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程序与各项规定,使诉讼活动最终在对当事人经济、高效的同时,提高法院工作的质效。

程序法治,能够有力推动司法审判的质效在社会上取得良好的效果。诉讼产生于人类的社会交往中,既受社会影响也会反过来对社会产生影响,并不可避免地与社会发生关系。除了公众会对一些有影响的案件进行评判、一些案件结果也会影响公众的认知甚至重构社会关系与行为模式。例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乃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此类程序规范的进步,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法治风气,有利于推动司法工作的展开,也有利于司法工作的质效在社会上取得良好效果。

总之,新中国成立七十年以来,程序法治进步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程序规则日渐完善的今天,只有认真对待程序,切实遵守程序,并对一切违反程序的行为坚决纠正和处理,才会使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在诉讼过程中就感受到公平正义,才会对每一起案件都能最终实现司法正义充满信心,并切切实实提高审判质效。


(责任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