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商家“二选一”,这是什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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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网发布时间:2019-06-03 17:19:08

蔡斐

互联网是通过互相连通形成的网络,而强迫商家“二选一”的逻辑,则阻隔了互相连通,这是对处于发展初期的中国互联网的一种巨大伤害。

近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主办的“案例大讲坛”上,胡云腾大法官指出,某些电商主体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滥用市场优势力量,强迫商家进行“二选一”的案例,此类行为有违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理念,需要通过裁判予以规范,维护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5月27日中国新闻网)。

所谓“二选一”是指是平台要求入驻商家只能在该平台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同时在其他平台经营。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此前在无锡,滴滴外卖和美团就展开了“二选一”大战,许多商家表示,自己入驻滴滴外卖之后,原先在美团开设的店铺竟然被美团强行下架了。即使被美团重新上架后,店铺的排名情况也大幅下降。随后,天猫、京东、拼多多等电商平台之间也曾上演类似一幕。在一方的要求下,商家只能被迫退出其他平台活动,下架相关商品。

电商平台的“二选一”,实际上是延续传统零售行业的不当做法。传统零售行业信奉“渠道为王”的营销铁律。谁垄断了销售渠道,谁就获得了市场支配权,谁就能获得丰厚的利润。网络购物兴起之后,这一做法也被某些电商平台传承下来。在平台拥有强势地位的背景下,合作商家往往不得不屈服流量最大的平台,赔着笑脸地“二选一”。

对此,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已经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无须讳言,我国的互联网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一些处于头部的平台已经拥有了较为稳定的江湖地位和市场份额。对于后来的入局者,运用优势地位挤压新兴平台,并不是一件难事。但是,这既触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有违商业道德,更悖离了互联网的开放精神,牺牲了商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作为一种排他性交易,“二选一”让商家和消费者只能选择一家电商平台。对于商家来说,即使选择了交易规模、流量最大的平台,却不得不舍去其他的流量平台。其实,不同平台之间尽管存在竞争,但是消费者具有层次性和差异性,是完全可以采取互补性销售的。这样的“二选一”,流失了客源,也降低了盈利。对于消费者来说,“二选一”无疑伤害了用户的自由选择权,原本可以多家比价的购买行为,沦为了单一的“不得不买”的消费体验。

市场经济的初衷,在于通过充分的竞争来提高资源分配的效率,零售业如此,电商平台更应如此。遗憾的是,强迫商家“二选一”的逻辑,是对互联网经济良好营商环境的严重破坏,亟需法律予以规范和矫正。 

不过,胡云腾大法官也坦陈,相对于法律的滞后性,必须充分发挥网络空间的自治管理,发挥网络空间规范作为软法对社会管理和法律规制的必要补充。欣慰的是,早在2017年,京东和唯品会就联合发布抵制电商行业要求商家“二选一”的公开声明,从整个市场层面强调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鼓励商家站出来抵制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京东和唯品会也保证绝不会采用任何形式的强迫站队行为来为难商家。

互联网,简单来说,就是通过互相连通形成的网络,而强迫商家“二选一”的逻辑,则阻隔了互相连通,这是对处于发展初期的中国互联网的一种巨大伤害,社会各方,尤其是电商行业对此应做深刻反思,从而用法律、自律的力量共同推动市场良性竞争、有序发展。


(责任编辑:马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