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评:电动车载人不是单纯的立法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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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网发布时间:2019-06-03 17:12:45

木须虫

针对电动车载人更需要的恐怕还是系统治理,一方面是从源头上对电动车的属性进行定位,另一方面则是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停车场建设等,有序促进功能替代。

广西南宁一则“电动自行车载人超过12周岁违规”的消息引起网友热议。约八成网民认为相关规定不合理,其中约三成网民认为全国多个城市都已出台类似规定,为市民出行带来极大不便,建议限制电动车只能搭载1人;约两成网民认为电动车搭载12岁以下儿童反而更不安全,此规定的可行性与安全性均存在问题。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得知,对于自行车载人的规定,法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6月3日《法制日报》)。

电动车该不该载人或者能载多少人以及能否搭载12岁以下儿童,站在安全的角度,一刀切予以禁止都不乏合理性,但问题在于实务中能否被遵循以及是否便于执法管理。答案不言而喻,从一些城市制定的法规来看,尽管对载人问题都有所限制,但几乎都落入了徒有法不足以行的窠臼。

为何会如此?广西交通条例立法阶段,在调研、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中,部门、群众对“电动自行车载人”存在较大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广西是欠发达地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是群众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与出租车、公交车相比,经济实惠便利,应当允许其载人;另一种意见考虑到其制动性能等各方面因素,允许其载人存在较大的不安全隐患,应当严格禁止。

应当说,这种两种分歧具有普遍性,它反映的是电动车实用性与安全性之间的矛盾。一定程度来说,这两种矛盾是难以调和的。电动车的快速普及根本原因在于其成本的经济性匹配了大众出行的普遍需求,花费低且几乎涵盖了家庭短途交通的所有功能,如接送孩子、购物、上下班、送货等,像南宁等南方地区不受气候条件限制,性价比更高,进而成为了很多普通家庭颇为依赖的出行工具。而电动车在交通安全方面的弊端也因此凸显了出来,一些电动车生产厂商为片面迎合消费者对速度与载重量的要求,往往突破速度、车重、功率等限制,牺牲了产品的安全性。

不难看出,电动车载人并非单纯的立法命题,其实质还是经济命题。在实用的需求找不到更安全可靠的替代方案之前,牺牲安全性更容易被视为本能的次优选择。在不远的二十年前,客运超载是常见的现象,根源还是车辆运力供给的滞后。单纯通过立法制定一些限制性规定虽然容易,但也因为阉割掉了它的一部分重要功能,最终还是会掉入法不责众的窠臼。

所以,针对电动车载人更需要的恐怕还是系统治理,一方面是从源头上对电动车的属性进行定位,特别是城市应当设置一个周期,让电动车逐步从城市交通和出行工具中退出,限制使用比限制一些行为更有效;另一方面则要有序促进功能替代,如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停车场建设,普及安全校车等等。在此基础上,完善立法,不断提高电动车安全标准和入市门槛,对使用电动车的行为进行严格限制,才可能相得益彰。

(责任编辑:马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