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审判职能,遏制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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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19-05-30 11:34:18

扬凡

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近日,一则女子录视频取证时被家暴的视频热传。经查实,二人是夫妻,女子被打断3根肋骨,已赴广州就医,家暴男子被刑拘。该视频在网上引发关注,引起网友的愤慨。

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是反家庭暴力法对“家暴”的定义。

家庭本是幸福的港湾。然而,最近几年,媒体曝光的家庭暴力事件越来越多。一方面,这是因为自反家庭暴力法颁布以来,大众逐渐认识到了家庭暴力问题的严肃性;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全国妇联统计显示,30%的中国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离婚纠纷》显示,离婚原因为家庭暴力的案件占比位居第二,为14.86%。其中,有91.43%的案件是男性对女性实施家暴,家暴方式主要以殴打、打骂和辱骂为主。

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一是充分认识反家暴的重要意义。家庭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和谐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而家庭暴力不仅侵犯和践踏了妇女、儿童和老人的人身权利、健康权利和个人的自信与尊严,而且对整个社会有相当大的冲击力和破坏性。因此,切除家庭暴力这一与和谐社会相悖的“毒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

二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及时制止、依法惩治家暴违法、犯罪行为。反家暴,对受害者提供道义上的支持和法律上的保障无疑是第一要务。只有让她们感觉到,有法律的保护,她们才能勇敢地站出来,拿出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指认施暴者的罪行,逃离他们的魔爪。因此,相关法院在受害人受到家庭暴力后,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及时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及时送达相关当事人和有关部门单位,确保保护令的有效执行;有专家指出,对家暴,离开是最有效的解决办法。对家暴受害一方强烈要求离婚的,可以判决离婚,并在婚姻财产分割、子女的抚养方面,优先考虑受害人的要求;对因实施家暴,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犯罪人员,依法予以刑罚惩处,可以在法定刑的范围内从重处罚。

三是法治宣传既要重视普及法律知识,也要注重于培养法治精神。家庭关系有很强的伦理性,中国有着悠久而深厚的家庭文化传统。同时,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活方式的转变又使这些传统屡受冲击,这就令一些婚姻家庭关系面临新旧观念冲突,容易引发矛盾纠纷。价值多元化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更广阔的选择空间,但无论如何,确保人身安全、尊重人格独立的法治精神都应当扎根于每个人的心中。这就要求新时代的法治宣传工作做得更细更实,创新工作方法,创作优秀作品,将纸面的条款内化为人们的内心准则。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开展反家暴普法及巡回审判活动,通过具体案例,以案释法,旗帜鲜明地反对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还可以向群众发放诉讼指南、提供法律咨询、法官联系卡等,让广大群众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四是做好家暴综合治理和预防工作。家暴是可以预防的。反家暴法对社会组织的作用十分重视。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向加害人或受害人的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或求助。这些单位负有救助义务。家庭婚姻生活的日常性决定了多数家庭问题和纠纷不会诉诸法律程序,但侵犯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制止和纠正,容易滋生更为严重的侵权行为。基层组织“接地气”,在预防、发现、协调、处理家务事中有着独特的优势。反家暴应注重“社区为本”,强调整合社区力量,甚至调动邻里力量一起进行预防。为此,法院应积极主动与街道办、居委会、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加强联系、协调配合,向基层组织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建立多方联动的合作机制,以发挥基层组织更为积极的作用。如此,家庭暴力才能够得到更有效的遏制。


(责任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