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消费者关闭程序化广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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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19-04-18 13:43:37

为何在一个明明还没有进行任何操作的APP上,会看到似曾相识的内容?除了未经允许的窃听,出现上述情况的“元凶”之一,可能是一种已经在全球范围内成熟应用的广告技术——程序化广告。其可以利用统一的用户ID识别,对用户浏览偏好进行收集和标记,实现跨APP平台营销。

众所周知,当前的大多数APP在向用户提供浏览、搜索、导航等便捷服务时,均未向用户收取费用,而是采取向有关商家收取广告费、流量费等方式来分担运营成本。由此,其向用户推荐相关广告,用户在免费使用这些APP时观看广告并非不可行,反而是共赢的格局。但这并不代表APP运营者可以理直气壮地不经消费者同意而强行推送广告,且拒绝提供关闭选项。要知道,人们在下载使用这些APP时,其既是互联网用户,又是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隐私权。而用户喜欢哪些商品,经常浏览哪些商品自然也属于隐私,有不被商家窥视的权利。此外,如果APP具备这些功能,则应明确告知消费者,并提供便捷的关闭选项,满足消费者选择权。

用户选择互联网服务时,不代表其将个人信息和观看何种内容的选择权完全交由APP掌控。虽然我国还未出台相应的制度,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明确,APP不得开启与服务无关的功能,而根据用户的浏览和偏好有针对性地推送广告显然并非与服务有关的功能。监管部门和互联网企业理当更加重视用户的隐私权、知情权和选择权,提供便捷的“一键式”关闭选项,而非武断地“绑架”、控制用户,强迫其浏览无关内容。



(责任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