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案再审改判的法治理念体现
我要纠错【字体: 默认 】【打印【关闭】
来源: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19-04-18 13:40:54

王秀梅

顾雏军案再审改判坚持了用发展的观点看问题,体现了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体现了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产权平等保护的精神,遵循了良法善治要求,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

2019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顾雏军案作出了再审判决,本案历时14年,终于尘埃落定。再审审理秉持实事求是、依法纠错、不搞“一风吹”的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对一审、二审进行了纠正,同时会引导企业家在创业、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制度,做到遵纪守法、坚守底线。再审对顾雏军案的改判体现了现代法治理念的要求。该案作为涉民营企业产权问题的典型案例,毫无疑问将成为民营经济发展的转折点,必将因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中的重要意义而载入史册。

一、本案再审改判坚持了用发展的观点看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11月1日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有关企业产权的案件时,要坚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

发展的观点要求立法应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作出适当调整。很多行为尤其是行政犯所涉及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会随着经济基础的改变而改变,如虚报注册资本罪作为典型的行政犯,更是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实践证明,随着改革开放的浪潮愈卷愈烈,对虚报注册资本行为,公司法一再改革公司资本制度,降低此行为的违法性;相关立法、司法解释也在追随公司法的变动,相应提高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入罪门槛,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以外,对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再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发展的观点要求司法上应摒除旧的思想观念,推陈出新,勇于探索,勇于改正,在实践中做出看得见的进步。此次顾雏军案的再审判决即是着眼于企业家权益的维护,坚持司法为民和公正司法的理念,坚持了实事求是、依法纠错和罪刑法定的原则。再审纠正了顾雏军案中存在的一些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最终实现了对顾雏军等人所实施行为的准确定性。

该案具有的重要发展观价值还在于其是由个案正义到实现普遍正义的又一次重大迈进。本案再审必将增强未来对民营企业产权和民营企业家司法保护的力度,深刻体现了“促进经济社会和人全面发展”的观点。

二、本案再审改判体现了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首先,本案再审审理中,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采用了“旁听+融传媒”的方式实现司法公开。如,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中国庭审公开网等多种途径对开庭的相关内容进行预告、直播,全方位地将案件的具体细节呈给广大的人民群众,最大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以让人民群众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了法律的正义价值,彰显出了公正司法、阳光司法的法治精神。

其次,再审的过程中,从程序到实体,从控方到辩方,各项权利都受到了法庭的尊重和保障。顾雏军案的再审再现了审判活动由“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的转变,彻底实现了庭审的实质化。公平公正不是以当事人的诉求是否得到完全的满足来衡量,也不是用此案与彼案的横向比较结果来衡量,而是就该案本身适用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进行合理评价,不仅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且让人民群众看见正义实现的过程。

再次,再审贯彻了刑法谦抑性的要求,体现了司法公正。刑法作为一切法律的后盾法,只有在其他法律无法规制的情况下才会介入,此时意味着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有不可避免的刑事可罚性,要求刑法必须谨慎、克制。本案所涉及的行为都属于经济犯罪行为,尤其是虚报注册资本行为,更多的是公司内部出资方式问题,不涉及外部市场交易,由行政法进行更多的规制更为公正、合理;而且在目前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时期,出现了各种新事物、新行为,此时刑法不宜贸然介入,否则容易干扰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最后,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纠错,不搞“一风吹”,彰显了司法公正。一是顾雏军案再审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纠错。再审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重新评价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撤销了其所涉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因原审适用罪名不当,危害结果证据不足,再审撤销了其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因有从轻情节的存在,再审减轻了顾雏军挪用资金罪的刑罚。做到了“全部错全部纠、部分错部分纠”,最大程度地实现了司法公正。二是不搞“一风吹”。顾雏军案历经14年,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不乏顾雏军完全无罪的呼声,这对再审即是压力也是动力。为还原事实真相,回应社会质疑,维护法律权威,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过程中力求实事求是,撤销了顾雏军两项罪名,同时支持了原审认定的挪用资金罪,且撤销的两项罪名虽然不具有刑事可罚性,但是绝不意味着其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因此再审改判实事求是的作风,一方面,保护了民营企业的产权,维护了民营企业家的切身利益,对未来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稳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另一方面,起到警示、引导、教育民营企业的作用。通过对顾雏军等人的行为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认定,警示民营企业“可为”与“不可为”的界限,教育、引导民营企业合规、合法地健康发展。

三、本案再审改判体现了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产权平等保护的精神。

市场经济发展初期,我国法律对民营企业的产权限制带有不可忽视的计划经济色彩,一方面,市场准入的门槛过高;另一方面,市场运作的过程中处处艰难。市场经济迅猛发展过程中很快暴露出其弊端,产权平等保护的呼吁越来越强烈。

顾雏军案的再审,正是坚持及贯彻产权平等保护理念的具体体现。随着经济发展产权平等理念已经逐渐融入人们的思想认识之中,如再审适用的2005年公司法就是顺势而为降低了公司的注册门槛,改革了公司资本制度。虽然本案所涉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刑法条文未进行修改,但是刑法具有补充性特征是行政法的补充法,以及此罪的适用需援引前置的行政法规范,因此在适用的过程中理应与行政法做到价值衡量和理念上的一致,这也符合法律体系协调性的要求。故而再审中刑法的适用坚持了和行政法一样的产权平等理念,作出了符合产权平等保护要求的判决。此次改判有力地贯彻与落实了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极大地增强了企业家创业、管理经营过程中的安全感,在产权保护方面具有的重要价值也对今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示范效应。

四、本案再审改判遵循了良法善治要求,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

法治是法律之治、良法之治。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实现“良法善治”。简单而言,良法善治的最终要求即是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良法是法治的理性追求,是善治的前提和保障;善治是法治理想的实现,是良法的具体运作。因此最终的社会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实施离不开良法善治。

首先,以良法为依据。再审过程中正确适用法律,改判原审判决,体现了良法的作用。如顾雏军等人实施虚报注册资本行为中,因公司法的修改,降低了这一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这是顺应经济发展需要、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体现广大人民意志而作出修正的良法。

其次,善治的实施。对顾雏军案的纠错判决体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如严格遵守了从旧兼从轻、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等重要的法律原则。该案也具有司法指导案例的作用,能够统一裁判尺度,有助于民营企业涉产权案件错案冤案甄别机制的建立。2018年11月1日,习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甄别纠正一批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此次对顾雏军案的再审,正起到了卸下企业家的包袱、纠正冤假错案的重要作用。该再审判决不仅具有很强的自身针对性,而且同时具有较强的社会效果,一方面,体现了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平等保护;另一方面,也警示企业家增强法律意识、加强企业合规文化建设,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引导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