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汽车销售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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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日报发布时间:2019-04-11 10:22:11


佘 颖

汽车消费纠纷频繁发生,影响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近几年,我国逐步完善了汽车召回制度,较好地保护了消费者利益。但也要看到,汽车消费领域的一些问题是销售商主观恶意造成的,属于欺诈行为,应受到法律严惩。

近日,有研究机构发布了《汽车欺诈案例分析报告(2016-2018)》,分析了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中国裁判文书网向社会公布的有关汽车销售欺诈的判决书。结果发现,过去3年间共有451起关于汽车销售的诈骗案件,涉及69个汽车品牌,几乎囊括了市场上各种主流、非主流汽车品牌。

在这451起案件中,法院判决构成欺诈的案件261件,判决构成欺诈的主要原因是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更改行驶里程、二次出售、更换过发动机、车辆有保险和临时牌照记录、召回车辆、更换过零部件、售前经过维修、虚假宣传、粉尘车以次充好以及车辆存在缺陷等隐瞒事实真相问题。

汽车售价动辄上万元、上百万元,无论遇到哪一种欺诈行为,都足以使消费者心疼加头疼。由于技术要求太高,很少有消费者能够在提车时发现车辆售前更换过零部件,通常都是在车辆维修保养时才被提醒,但此时再去找销售店,消费者举证就面临困难。与4S店扯皮已经很耗时耗力,能有勇气和精力到法院打官司的消费者,更是少数。所以说,现实中汽车销售欺诈行为可能比已发现的案例多出很多。

汽车是拉动消费升级的大件商品,近年来我国汽车产销规模一直保持高速增长。汽车消费纠纷频繁发生,自然会影响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对此,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就《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也就是消费者熟悉的“三包”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当前消费者退换车支付补偿费用偏高的问题,拟将使用补偿系数从现行《汽车三包规定》中的0.5%至0.8%调整到不超过0.7%;对三包起算日期,根据汽车实际销售活动中大量存在向消费者交付产品晚于开具发票的情况,也拟按照实际交付日期起算。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新能源车,新“三包”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等纳入了上述退换车条款,要求生产者将动力蓄电池放电容量衰减限值和对应的测试方法明示在“三包”凭证上,还在退换车条款中补充了家用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故障,回应了新能源车主普遍担心的问题。这显然有利于新能源车主打消后顾之忧,勇敢尝鲜。

汽车作为流水线上的工业产品,部件多、工艺复杂,偶尔出现质量问题在所难免。近几年,我国逐步完善了汽车召回制度,较好地保护了消费者利益。但也要看到,汽车消费领域的一些问题是销售商主观恶意造成的,属于欺诈行为,应受到法律严惩。法院系统目前对实施欺诈的企业普遍判罚3倍赔偿,即便是价格非常昂贵的豪华车辆,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规定,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此外,还应充分借助社会监督力量。我国已经建立起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法院判决欺诈的销售企业应当被记上一笔,向全社会公开。如果有条件,也可推动各大主机厂建立全国统一的汽车服务商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所有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售后维修网点违法违规行为录入统一平台,同时接入消费者评价通道,向社会公示,为消费者购车提供参考和依据。


(责任编辑:马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