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打“套路贷”提供强大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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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青年报发布时间:2019-04-10 10:12:01

本报特约评论员

“软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往往伴随“套路贷”而生,黑恶势力是主体,“软暴力”是手段,“套路贷”是目的。只有彻底查清位于终端的软暴力催讨犯罪行为,揭露与各违法环节有机结合的集团犯罪本质,才能让“套路贷”不只是人们的某种推测,而在法律意义上被定性为实锤犯罪。

全国扫黑办昨天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四个有关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文件,其中《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提出了新的要求。(相关报道见A4版)

近几年,“套路贷”在全国范围内乱象频现。“套路贷”以“低息”“无抵押”“快速办”为诱饵,欺诈受害者签署阴阳合同、空白合同,为其设置高昂的违约责任;采取先把借款转给受害人再由其转至犯罪分子所控账户等方式,虚构民事证据链;通过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电话轰炸等非法手段,强迫对方偿还“债务”,滥用司法牟取非法暴利。受害者有的并未实际拿到借款或仅拿到小额款项,却背负了巨额债务,终生难以偿还;有的老人受“以房养老”套路贷欺诈,丧失了余生最后的倚仗……“套路贷”社会危害性极大,已成为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和司法权威公正的重大隐患风险。

对于整治“套路贷”,司法机关一直在努力。在民事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对于“砍头息”、高利贷、收取高额服务费用、虚假诉讼等浅层次套路起到了较好的遏制作用。然而,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民事举证责任的背景下,司法权的作为毕竟有限。对于如前述先把借款转给受害人再由其转至犯罪分子所控制他人名下账户等犯罪模式,裁判者难以查清,受害者也难以证明,往往将以败诉告终。

正如《人民日报》评论所说,“套路贷”不是贷,而是犯罪。如果仅仅局限于民事案件范畴,以民事裁判的标准去认识和评价“套路贷”,司法权将无所作为,甚至可能成为替犯罪背书的工具。在此背景下,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站在扫黑除恶的高度,依法打击非法放贷讨债犯罪活动,为严打“套路贷”及时提供了司法政策支持。

本次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再度发力,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专项司法解释,重申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的一贯司法态度,明确“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界限、共同犯罪的认定、量刑情节与标准、涉案财产处置方式等。四机关同时发布《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三个文件,四个《意见》有着内在的联系,如“软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往往伴随“套路贷”而生,黑恶势力是主体,“软暴力”是手段,“套路贷”是目的。只有彻底查清位于终端的软暴力催讨犯罪行为,揭露与各违法环节有机结合的集团犯罪本质,才能让“套路贷”不只是人们的某种推测,而在法律意义上被定性为实锤犯罪。只有将黑恶势力的财产处置纳入“套路贷”追赃的必要环节,才能最大限度挽回和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就此而言,上述四个《意见》本为有机整体,从界定套路贷犯罪、严打软暴力、严打黑恶势力的不同维度,为严厉打击“套路贷”祭出“三板斧”。这不仅有力揭示了“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本来面目,更有望解决司法机关所面临的甄别难、处理难、协作难、尺度不统一以及受害人损失难以挽回等难题,为严打“套路贷”提供强大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