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评: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当用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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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网发布时间:2019-02-21 16:59:14

张智全

这份涵盖了司法、执法领域的法律文件,理顺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更有助于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机制的构建,还可以让相关职能部门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

2月20日,最高检发布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规定,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月21日《北京青年报》)。

众所周知,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污染物,是典型的顶风作案,必须依法严惩。针对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的严峻现实,为有效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将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进一步降低了违规排放污染物入罪的门槛。新《大气污染防治法》亦对违规排放污染物作出“连续处罚30天、金额为3000万元”的处罚。

客观而言,不论是刑法对污染环境入罪门槛的降低,还是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违排行为的高额罚款,虽然都算得上史无前例,但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处力度还是偏弱。在美国,污染环境犯罪最高可处15年的自由刑和罚金刑,2010年“深水地平线”号钻井溢油环境污染事故,英国石油公司被处高达620亿美元的天价罚款。相比之下,我国最高3000万元的罚款已是“重罚”,很多时候污染大户的违法成本与收益相比只是“九牛一毛”。即使刑法修正案(八)不再要求环境污染罪须有“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构成要件,也因量刑一般在3年以下而使得犯罪成本偏低。有鉴于此,以更严的刑事政策给环境污染犯罪套牢金箍,显然势在必行。

法严人思善。惩治污染环境犯罪,既需要严刑峻法的强力威慑,也离不开配套完善的刑事政策。此次“两高三部”出台的《纪要》,进一步拓宽了之前“两高”司法解释关于“严重污染环境”犯罪情形的认定范畴,强调要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规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放者,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又故犯的,可以适用先前司法解释第1条第18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此举确立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从严从紧原则,填补了过去法律对环境污染犯罪规定过于原则而出现的法律真空,扎紧了污染物排放者钻法律空子实施污染环境犯罪的篱笆,进一步加大了犯罪成本,必将打消违规排污者明知故犯的侥幸与嚣张犯罪心态。

更为重要的是,这份涵盖了司法、执法领域的法律文件,理顺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更有助于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机制的构建,还可以让相关职能部门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这对进一步遏制环境污染犯罪,可谓正逢其时。

当然,囿于《纪要》不是法律法规、实际效力比司法解释还要低的掣肘,是不可能让其完全承担起打击环境污染犯罪重任的。但无论如何,这份颇具分量的法律文件,仍能对有效遏制环境污染犯罪高发势头起到治标作用,其给环境污染犯罪套牢金箍的潜在功能,无疑更值得期待。

(责任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