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少讼”到“无讼” 矛盾化解在诉前
我要纠错【字体: 默认 】【打印【关闭】
来源: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19-02-13 11:20:00

扬 凡

去年底,人民法院报报道说,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贺村人民法庭所辖的贺村镇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按常规逻辑,矛盾纠纷也随之“水涨船高”,但贺村法庭收案数逐年下降,其奥秘就在于法庭以“无讼”村创建为抓手,延伸职能、前移关口,健全诉讼和非诉讼衔接机制,将大量纠纷尤其是民事纠纷化解在了诉前。

贺村人民法庭适应新时代,不断深化“无讼”村创建活动,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萌芽和诉外。笔者以为,此举是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延伸和前移司法服务,构建和谐社会,振兴乡村,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新途径的积极而有益之举,当为之叫好、点赞!

“无讼”,并不是说追求无矛盾纠纷,或是刻意回避矛盾纠纷,而是有了矛盾纠纷,如何化解在诉讼之前。这就要求我们加强社会管理创新,通过矛盾纠纷的预警排查、法律宣传,建立健全社会矛盾多元化解机制,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解决在诉前状态,精心培育更多的“无讼”乡村、社区、学区等。

开展“无讼”活动,是法院司法审判工作的延伸、前移,它贯彻了“预防为主、预防在先”的思路,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创新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法。开展创建“无讼”活动,深化法制宣传、法制教育、诉前调解,通过进村入户,深入调查研究,对苗头性纠纷早预防、早发现、早化解,可以有效避免事态扩大,促进民间纠纷大幅减少、刑事案件发案率大幅降低,促进社会安定稳定,有利于文明和谐进步,符合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客观需求,是人民法院一项责无旁贷的重要工作。

不断创新工作举措,大胆探索由“少讼”向“无讼”转变之道。要充分利用人民法庭贴近村居、贴近群众的优势,深化乡村与法庭深度对接,开展“无讼”和谐共建,探索建立“无讼”的长效机制;为实现“无讼”,就必须扩大非诉讼制度供给,减少人们对诉讼的需求。在诉讼之外,调解是解决民间纠纷的主要方式。要不断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合创“无讼”平台,在时空上最大限度地延伸诉讼职能,利用诉调对接网络,积极开展走访、矛盾排查活动,着力构建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无讼”创建平台;深化“法律六进”活动,特别要发挥巡回审判作用,将巡回审判与普法紧密结合起来。贺村法庭开展的“巡回审判进文化礼堂”就是一个很好的创新。

加强对开展“无讼”活动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开展“无讼”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形成全社会积极广泛参与的共识。要积极宣传开展“无讼”试点法院的典型做法和先进经验,以点带面,取得实效;要注重在实践中总结调研,不断丰富法院开展“无讼”工作的内涵,创新法制宣传、法制教育、诉前调解等方式方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更好地发挥这项工作的作用;要把开展“无讼”工作与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创先争优活动、平安建设相结合,以更高的觉悟、更高的要求扎实抓好源头综合治理、矛盾预防化解。

(责任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