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频发“车闹”,需要德法并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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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19-01-30 09:25:00

胡发富

近年来,“车闹”此起彼伏,成为引起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对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惩罚还不到位,亟待完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1月19日发布的大数据显示,“车闹”事件呈现许多特点:第一,“车闹”频发,不少已升级为刑事案件。大数据显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公交车司乘冲突刑事案件共计223件。从纠纷起因来看,多为车费、上下车地点等小事,合计占比近6成。第二,超半数冲突发生在行车过程中。大数据显示,公交车司乘冲突刑事案件中,88.79%的案件发生在运营过程中,54.51%的案件发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在公交车行驶中司乘冲突刑事案件部分,46.40%的案件公交车司机主动采取了紧急停车措施应对冲突。第三,近三成乘客有抢夺车辆操纵装置情况。第四,八成案件造成了重大不良后果。大数据还显示,面对纠纷,约三成案件的司机选择了避让,仅约一成案件有其他乘客出面制止司乘冲突的情形。超五成案件出现车辆撞击其他车辆、行人、道旁物体或剧烈摇晃等危险情况,仅20%的案件未造成重大不良后果。

大数据反映出来的“车闹”悲剧形成原因,发人深省。亡羊补牢,未为迟也。笔者认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需要尽快抓紧抓好:

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对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惩罚不够,亟待完善相关法律。现实生活中,一方面,乘客抢夺方向盘或者和司机发生争执的行为,着实威胁着其他乘客以及车辆外人群的人身财产安全;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是一个轻罪,起刑即为三年,最高可处死刑——刑法规定该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虽然该罪属于行为犯,即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可定罪,《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一、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依法从严惩处妨害安全驾驶犯罪”第(一)项规定了7种从重处罚的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但是,除此以外,把乘客和公交司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一些争执,上升到放火、决水、爆炸这种危险程度,有时难免显失合理公正。所以,对于实施上述7种从重处罚行为以外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乘客,法院以往以适用缓刑为主,震慑作用难免不足。况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其特点是犯罪的行为手段和危害结果具有不可控性,但在车闹的案例中,手段上是否可控这一点还存在争论,因此,并不是所有“车闹”都适用于该罪名。笔者认为有必要完善制度、健全法律,针对乘客此类行为可考虑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将采用威胁、暴力方法侵犯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的人身权,强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等行为纳入其中,量刑可参考危险驾驶罪。

二是规范司法标准,依法惩处违法行为。有时,违法情节、后果、悔过情况等事实基本相似的车闹案件,其结果处理却差异很大。对此,笔者建议出台相关规定,一方面,规范司法标准,依法惩处违法行为,做到依法司法,惩教结合,注重教育,不枉不纵,维护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可考虑建立全国出行征信系统,把乘客的各种不安全行为列入个人征信记录,将有过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的乘客列为失信人物,通过限乘、禁乘等措施对相关乘客予以规制,起到警示作用。

三是针对一些公民的守法守规意识不足,需要加大宣传教育和引导的力度。在对重庆市万州区公交车坠江事件的评论中,仍有少数网友认为,乘客坐过了站要走好长时间,而司机就是踩一脚刹车的事,为什么不能停一下?这说明一些公民的规则意识还很淡薄,假如再遇到类似情况,持这种观点的人未必不会做出与乘客刘某同样的举动。因此,除了在法律层面上加大对危害公共交通安全行为的惩处力度外,还有必要从道德层面对此类行为加以批评和教育引导。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写道: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浩瀚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法则。相关部门应引导群众提高个人修养、遵守乘车基本规范,加大对危害公共交通安全行为的批评和教育引导的力度,使人们清楚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行为,知道其对他人和自己的严重后果,合力扭转当前社会存在的危害公众安全和损坏社会风气的行为,让此类悲剧不再发生。应当通过教育引导和奖励,促进社会形成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良好风气。

“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是导致司乘冲突事态激化到不可收拾的重要因素之一。一些“车闹”事件一再告诫我们:在一个不尊重规则的社会,没有人能独善其身。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宣传教育和奖励,鼓励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行为,增加人们的社会责任感以及与邪恶现象做斗争的勇气,促进社会重新回归道德和理性,形成崇德重礼、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风气。

(责任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