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给民营企业平等和公正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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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参考报发布时间:2019-01-02 19:00:00

刘凯湘

我们可以从立法、司法两个角度,梳理一下民营企业民事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

首先,我们从立法角度,看看对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的一个状况。

宪法中,几处提到非公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也都提到了鼓励、支持、引导。但是我们注意到,对国有经济、公有制经济的表述,对与非公经济的表述存在明显的不同。国有经济是巩固和发展,而非公经济是鼓励、支持,特别是还有一个引导,有监督、管理。此外,第十二条的表述是,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神圣两个字没有,当然不是疏忽。

再来看物权法。谈民营企业的民事权益,从民法的角度来讲,它算是两个民事主体。作为自然人公民的民营企业家,作为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享有人身权包括人格权、身份权,还有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等。民营企业作为一个法人组织,有自己的民事权益,特别是财产权。从民法角度来说,《物权法》对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是跟其他的民事主体一样的,提供一体的保护。

物权法第三条基本上是照搬了宪法的条款。第一和第二款完全是宪法的条文,原封不动搬下来的。但是有个第三款,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强调了对所有民事主体权益的一体化的保护,一视同仁的保护,这是非常积极的一种立法表达。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没有区分国家的是神圣不可侵犯,没有这么表述。《物权法》对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提供更为平等的保护,它没有区分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没有区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经济。

最新的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是一体保护原则。第四条更明确了,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其次,从司法的角度,目前我们对民营企业家、民营经济保护状况又是如何。我们发现很多的判决是对国有企业、公有经济明显偏袒,导致判决不公平、不公正。具体说,有这些问题:

第一,还是普遍存在轻视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有些人在意识形态上、政策导向上有个定位,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被侵犯的只能是非公有经济了,这种理念和审判思维是不对的。

第二,过度依赖政策。本来是民事案子,但是过分强调对政策的依赖,对红头文件的依赖,缺乏法律独立的判断。

第三,遇到交叉案件的时候,习惯作法是先刑后民。本来是个民间借贷纠纷,公安机关会介入,就是抓人。往往抓的就是民营企业家。有了案子以后就先刑后民,民事案子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民营企业的借款不能及时收回来,工程不能及时进行,整个商业交易机会都被耽误了。最近最高法有了一个产权保护司法解释,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保护有所加强。

第四,在执行程序当中也存在很多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情形。通过执行程序把民营企业的财产,不经审判程序,通过执行程序直接执行。

我们的决策部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该更多从民法、民事权益的角度,给民营企业一个公正的待遇。否则,宪法里讲的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民法规定的平等权利保护就是空话。

(责任编辑:林楠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