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对话人
秦希燕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杜 萌 《法制日报》记者
对话动机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研究员但伟提出建立“由驻看守所检察官根据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的情况,向办案单位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检察建议的工作机制”的构想。为此,本报记者对但伟进行了独家采访。
来京参加“两会”的秦希燕在湖南人大代表团驻地看到《法制日报》视点版3月4日刊登的本报记者与但伟的对话后,在会议进行期间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详细介绍了他向本次大会递交的一份建议———“关于尽快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减少羁押的建议”。
会议闭幕后,秦希燕向记者透露,依照全国人大办理代表建议的程序,这份建议将转交给最高人民检察院,他期待着不久之后能收到有关这份建议办理结果的具体答复。
逮捕制度漏洞诱发超期羁押
记者:在今年“两会”期间,您曾经两次接受媒体采访,谈超期羁押的问题。您为何关注超期羁押这个问题?
秦希燕:长期以来,高羁押率和超期羁押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审前羁押是在有罪判决生效之前剥夺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律状态,超期羁押和许多实质上的不正当羁押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多,已经妨碍诉讼公正。其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而我国拘留、逮捕制度本身存在漏洞、制度不完备,是这一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如何构建刑事审前程序,改变“一捕到底”、“一押到底”的现状,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也一直是司法界探索的课题。
记者:您向此次人大会议递交了一份关于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建议,可以谈谈您这份建议“出炉”的经过和主要内容吗?
秦希燕:看到《法制日报》的报道后,我觉得但伟研究员对此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他对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建立权利救济的检察监督工作机制这一课题的研究很实际、很客观。检察机关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面对现实难题,我看了心里很受鼓舞,就依据自己多年来的调查和了解写了这份建议,主要是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尽快建立由驻看守所检察官根据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的情况,向办案单位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检察建议的工作机制。
以押代侦形成不良循环
记者:在超期羁押的问题中,有“一捕到底”、“一押到底”的提法。这种现象说明现实中存在着什么问题?
秦希燕:在我看来,我国审前羁押制度存在的缺陷有四个方面:一是羁押与拘留、逮捕没有分离,无“独立性”;二是以押代侦,羁押与侦查无区分;三是羁押后救济不力,无“保障性”;四是羁押审查程序较乱,无“公开性”。
记者:依照您的观察,现实中的这些缺陷是由哪些原因造成的?
秦希燕:在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羁押已被公安机关作为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广泛使用。逮捕或拘留犯罪嫌疑人往往是为了获取口供,特别是对疑难案件的处理,有的案件长期难以侦破导致无法交付起诉和审判,但侦查机关又迫于案件的影响和社会压力,不敢释放被押的犯罪嫌疑人,于是将长期关押犯罪嫌疑人作为调查取证的方法。以押代侦的作法强化了对口供的依赖,同时弱化了侦查人员提高侦查手段、改进侦查技术的动机,形成一种不良循环。
记者:这种不良循环会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秦希燕:现在我们强调刑事和解,强调社会和谐,而现实中我们的看守所里人员多,社会矛盾很大,这个问题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加剧了社会的矛盾,更影响了社会和谐。更重要的是,逮捕以后怎么发现错误,怎么监督和纠正,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捕错了怎么办?有的人被关了一年多,最后却无罪释放。嫌疑人也有合法的权利需要维护。
记者:据了解,侦查机关实行错案追究制,如果发现逮错了、抓错了,改正起来是否会存在一定的困难?
秦希燕:错案追究本身是一个很好的机制,但这个制度是一把双刃剑。有人讲越是错案就越难追究,一个案件本来是承办人错了,由于责任关联,一下子就变成院里错了、领导错了,于是有些案件错了也不改,将错就错,一错到底。
羁押审查可限制“自由裁量”
记者:在我国法律中,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和要求有哪些规定?
秦希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第九十六条也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已经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他们的律师或其他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羁押措施。但这种“有权申请”和“有权要求”由于不是向独立专门的司法审查程序提出,而是向决定羁押的公、检、法机关自身提出,是否批准完全取决于办案机关的“自由裁量”。对于拒绝取保候审和拒绝解除超期羁押的决定,犯罪嫌疑人和律师也无法提起诉讼,犯罪嫌疑人在防御和救济两方面都陷入被动。
记者:此前,但伟研究员提出了“由驻看守所检察官根据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的情况,向办案单位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检察建议的工作机制”,您认为这一机制可以解决超期羁押的问题吗?
秦希燕:权力越大,监督就应该越强,一个没有监督的权力就不是阳光的权力,就会出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说过,“监督者更应该受到监督”,而监督者的内部监督机制更应该完善。所以,但伟研究员提出的是一个内部监督机制的新举措。
我觉得,如果这个制度切实得到实行,不仅可以保证办案的公正性,保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可以从根本上治理超期羁押。同时,还可以全面提升监所检察部门的法律监督能力,并且为国家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这项机制可以视为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成果,对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利救济制度和司法审查制度意义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