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有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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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申爱山 高凌燕

  5月1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正式印发《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因为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本身就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又由于意见
规定了律师申报制度和办案义务,所以,规定一出台就引起了社会和广大律师的关注。有些文章开始直指律师办案要上报的规定,抓住一点,不顾其余,指责意见限制、约束了律师的办案自由。这说明有些人对意见的制定和出台背景,以及意见的宗旨和意义,都还没有正确理解或理解有偏差。本文即从意见的内容出发,阐释这个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哪些案件是群体性案件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在市场经济建设、企业改制和城市化建设进程中,产生许多新的问题,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群体性案件。这些案件较多发生在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以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方面,通常有着较为复杂的社会、经济、政治等原因,对国家、社会有着不容忽视和不同程度的影响。在这些案件中,集中出现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二是律师代理群体性案件的风险。如何解决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对正确处理群体性案件和建设和谐社会至关重要。意见充分考虑到这两个问题,及时出台,非常必要。
  按照意见的规定,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方当事人众多(十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诉讼或非诉讼案件;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为群体性案件非诉、诉讼以及相关业务提供的法律服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由律师承办的其他群体性案件法律业务。
  这个规定考虑得非常全面,几乎涵盖了律师可能接触到的所有群体性案件。在现实社会中,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非诉方式占了很大部分。也不是所有案件都必须正式委托律师代理,有许多群体性案件律师是提供咨询、代书等法律服务。意见将当事人十人以上作为区分普通案件和群体性案件的标准,规定明确,使律师在实际操作中有章可循,能清楚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介入的重要作用

  意见认为,律师介入群体性案件,有助于政府、企业等相对方依法行事。律师从个案入手,进行分析探讨,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有助于推动司法、立法活动和依法行政。
  这种对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重要作用的肯定,来源于十几年来律师参与信访接待所取得的巨大成绩。我国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即开始了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尝试,现在全国各地已经普遍实施了这项制度。律师介入信访接待,以其特有的法律工作者身份,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为上访群众解答法律疑问,化解社会矛盾,他们所起到的作用独特而不可替代。
  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和接待信访群众的性质相类似,主要目的在于化干戈为玉帛,将矛盾和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律师帮助争议各方选择合法、适当、平和与稳妥的争议解决路径和方式,为当事人指出各种途径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有了律师的正确分析和指引,当事人会权衡利弊和得失,通常会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为此,意见规定,律师应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参与上访接待工作,既要维护社会稳定,也要维护群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努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事,尽可能劝解当事人不越级或群体上访。

  处理好几个关系是基础

  意见规定: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注意处理好与当事人、司法机关、政府、媒体和公众等方面的关系。
  在以上几种关系中,最为重要的是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作为代理律师,应当协助、督促委托人真实地陈述案情,不能支持或协助委托人故意隐瞒、遗漏重要证据或作虚假陈述,尽量避免因部分委托人或者代表人作虚假陈述或歪曲案情,致群体情绪不稳定的情况发生。律师受当事人委托,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出谋划策,所谓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但律师不能迁就和答应委托人的不合理要求,对于当事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提出的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应予以拒绝。针对委托人坚持自己的违法要求的情况,意见赋予律师在四种情形下有权解除代理协议:委托人坚持违法要求的;委托人隐瞒、歪曲重要事实的;委托人利用律师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律师难以正常履行职责的。这些规定有效保障了律师的合法权利,使律师的代理行为和委托人的违法行为区别开来。
  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恰当把握与媒体(包括网络媒体)的关系,实事求是,谨慎评论。此前,有的律师接到群体当事人委托,即以此相要挟,向相对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一旦自己的要求不能满足,就将此当成热点新闻,向媒体散发。有的搞有偿新闻,在报纸或电视上进行所谓的曝光;更有个别律师将这些案件的内情卖给境外媒体,给国家抹黑……为避免这些不良现象的发生,意见作了相关禁止性的规定,“不炒作新闻,不搞有偿新闻。”

  是“保护膜”不是“紧箍咒”

  意见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群体性案件委托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律师协会报告。承接群体性案件,应由律师事务所至少三名以上合伙人集体讨论决定,统一接受委托,指定专人承办,共同研究工作方案。
  这项规定最易为人误解。有些人认为这个规定是给律师戴上了“紧箍咒”,办案还要请示,还要报告,侵犯了律师的合法权利,违反了律师法关于律师执业自由的规定。其实,这种说法是错误的。群体性案件不是普通案件,当事人众多,事关重大,在很多情况下不是一个律师、一个律所就能控制和解决的。如果处理不当,势必会引起不良后果。按照意见的规定:对影响大的群体性案件,律师协会可以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这样可以对案件起到全局性的统筹安排和力量调配,有助于案件的解决。在律师的人身和执业权益受到损害时,律师协会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维护律师合法权利;律师异地执业权利受到损害,其所属律师协会请求予以支持的,接受请求的律师协会应当予以配合,全国律协根据需要可以对律师维权活动进行组织协调。从这些规定不难看出,规定案件上报律协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护律师的执业权利不受侵害,而不是限制律师的执业自由。
  当前,我国正处在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从人治社会走向法治社会、从人身依附走向个性自由的社会转型期。律师在接办重大敏感性案件时,应牢牢把握时代的脉搏,准确理解转型时期法治建设的特定内涵,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尽心尽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这个意见,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维护弱势群体合法利益,有效降低律师承办群体性案件的风险,对构建和谐社会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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