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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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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座谈会”上专家呼吁

公司法证券法应同步修改


  本报讯 (记者周芬棉)9月19日下午,在由北京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与本报经济部共同举办的“公司法修改座谈会”上,与会专家认为,我国公司法的修改通过应当与证券法同步进行。
  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司长胡景岩说,“我国公司法是于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1994年7月1日起实施,时隔整整五年之后,即1998年12月29日证券法才得以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9年公司法曾做过小小改动,但并没有解决多少问题,现在这两部法律都面临急需修改的问题,不能说证券法比公司法更需要修改”。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冯鹤年说,“公司法需要修改的迫切性并不比证券法差”。他举例说,“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如果严格依照遵守这条规定,任何一个公司都做不到,证监会只好采取变通办法处理这个问题”。
  有专家尖锐地指出,对上市公司来说,公司法是实体法,证券法是程序法。两部法律若不能同步修改通过,其结果很可能两者相互不衔接,如果这样,那么出现漏洞则是难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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