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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校受伤,应该如何要求赔偿

2022-05-23 10:49:50 来源:解放军报 作者: -标准+


■许虹 孙晓钰


官兵咨询

某部军官小王10岁的女儿玲玲,在老家一所小学就读。一天,玲玲在学校打扫卫生时,被同班同学壮壮踢出的足球击中头部,随后到学校医务室就诊,但医务室未作任何治疗处理,学校也未将相关情况告知家长。第二天,玲玲因受伤部位疼痛难忍,随小王妻子到地方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寰枢关节半脱位,最终住院治疗40天,花费医药费数万元。小王妻子与壮壮父母、学校协商赔偿,壮壮父母仅同意赔偿5000元,学校则拒绝承担责任。小王向强军网“律师在线”栏目咨询,壮壮和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自己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读

未成年人特别是军娃这一特殊群体的人身安全,是社会以及军人家庭普遍关注的问题。若子女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官兵家长要注意区分各方责任,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本案中,玲玲在学校被壮壮踢出的足球击中导致受伤,属于民法典调整的侵权责任纠纷,处理中需把握的问题是谁应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就哪些损失主张赔偿。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壮壮在学校踢球造成玲玲受伤,因壮壮与玲玲都是只有10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民法典第1188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小王有权要求壮壮的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学校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若学校在教育、管理中存在过错,就应当承担与过错程度相当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学校对玲玲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具有保护义务,当其受伤时,应当及时救助并告知其监护人。但学校医务室在玲玲受伤后既未作治疗处理,也未提醒去医院就诊,显然存在一定过错,小王有权要求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鉴此,壮壮和学校都存在过错,双方过错程度决定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大小。关于赔偿范围,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其中,医疗费根据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通常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和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本案中,小王和妻子可以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与壮壮父母、学校进一步沟通,协商赔偿事宜;如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请求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特别提醒作为家长的军人军属,平时要加强对军娃的安全教育和引导,若军娃不幸遭受人身损害,应及时送医就诊,并注意留存相关医疗费、交通费等票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单位:火箭军政治工作部信访和法律服务室)

编辑:廉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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