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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执行不该“因时而异”
发布时间:2019-12-03 13:44 星期二
来源:解放军报


■张颖科 靳钰龙


近日,一则报道引起笔者注意:某部一名战士因违规使用手机,受到了连队批评教育;而就在不久前,另一名战士同样违规使用手机,却受到了严重警告处分。了解原委发现,后者是在单位开展专题教育整顿活动的“特殊时期”违规,因而被从重处理。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上面这种制度执行上的“因时而异”“选择性执行”,不仅有损组织和带兵人威信,也破坏了制度规定的权威性、严肃性;既是对官兵法治信仰的挑战,也是对单位全面建设的不负责任。

然而,现实工作中,个别带兵人在制度执行上仍习惯搞“因时而异”那一套,有的看“领导时间”行事,“领导刚到任不熟悉情况,可以适当松一松了”;有的信奉“规定保鲜时间”,“规定刚出必然‘枪打出头鸟’,这阵子先‘低调点’,以后该咋样还咋样”;有的看“单位时间”,“最近任务重,要求松一点,只要不出事就行”;更有甚者看“个人时间”,“战士马上要退伍,严肃处理违规问题影响战士以后发展,不如得饶人处且饶人”。

分析以上诸多“因时而异”现象,要么是投机取巧,在法规制度落实上打折扣、钻空子,以求所谓的“舒坦”;要么是认识存在偏差,没有处理好法治建设与练兵备战及其他方面建设的关系,把法治建设与其他工作割裂甚至对立起来;要么是对法规制度的执行缺乏有效的常态监督,把制度落实刚性的“进行时”变成了弹性的“选择时”。凡此种种,说到底是个别带兵人法治思维弱化,对制度的尊崇度、执行度不够,没有彻底走出依靠习惯和经验抓工作的老路子。

法律必须被遵守,法治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每一名带兵人只有在法规制度的执行上始终保持高度敬畏,杜绝“因时而异”的迁就,当“铁匠”敢于碰硬,不当“木匠”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不能当“瓦匠”和稀泥,这样才能实现“三个根本性转变”,不断提高基层建设法治化水平。


责任编辑:廉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