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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崇军人,是全社会的责任
发布时间:2019-11-20 09:51 星期三
来源:中国国防报


■杨思聪


江西省赣州市军地充分利用红色资源优势,营造崇军尚武的浓厚氛围,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积极构建军人荣誉体系,让军人受到尊崇。这一做法值得学习借鉴,也充分表明:尊崇军人,是全社会的责任。

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军人荣誉建设。1931年11月,全国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就颁布了《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明确规定了对红军指战员、家属和伤残人员在各个方面的优抚措施;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为立功官兵颁发红星奖章;解放战争时期,发放“功劳证”“功劳簿”“功劳状”褒奖荣誉;新中国成立至今,先后出台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优抚安置政策,对维护军人荣誉作出具体规定。

然而,和平时期,受多元思潮的侵蚀、市场经济的冲击,军事职业吸引力和军人荣誉感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和影响。一些地方“当兵冷”“征兵难”的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一人参军、全家光荣”的社会氛围有所淡化;一些地方和部门制订的配套措施办法,刚性约束小、操作性不够、执行力不强,等等。

其实,不论是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和平时期,军人这个职业永远都具有奉献性、危险性和不确定性,时刻处于高强度、高压力、高负荷的工作和生活状态。国家支持、社会理解、群众认可,才能凝聚军心、稳定部队、鼓舞士气,有效增强军事职业吸引力和军人荣誉感。

崇尚荣誉是我军的光荣传统。维护军人荣誉、搞好军人荣誉的军地对接,既服从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大局,又服务于官兵个体自我实现的需要;既体现了新时代革命军人的荣辱观、使命观,更体现了现代社会的价值观、国防观;既需要相关政策支持,又需要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立足各地实际,将《兵役法》《军官法》《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中涉及军人荣誉的内容,进行系统整合、分类梳理、统一规范,形成一套符合军地实际,执行标准明确、落实责任明晰、便于跟踪督导的军人荣誉法规制度,维护军人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

全民国防教育要狠抓末端落实。定期开展形式多样、措施配套、扎实有效的国防教育活动,让人民群众在体悟军队历史、感受军营文化、密切军民关系中,增进对国防和军队的了解和认同,认真让国防教育融入社会发展、融入地方建设、融入教育体系,使关心国防、热爱国防、建设国防、保卫国防成为全社会的思想共识和自觉行动。

拥军优属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力度。依托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构加强对退役再就业军官的扶持帮助力度,优化调整转业计划分配、自主择业、复原和退休多种安置方式,妥善安置复转退役军人。切实保障现役军人住房、医疗、家属就业、子女入学、抚恤优待等合法权益,特别是对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遗属以及困难家庭的关注、关爱和优待。


责任编辑:廉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