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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两级人防部门依法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地下长城”一寸也不能少建
发布时间:2019-04-02 13:48 星期二
来源:中国国防报



■本报特约通讯员 何 军

日前,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下发行政裁定书,支持该市人防办的决定,依法追缴某房地产公司近300万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据悉,人防部门所追缴的这笔费用,是近两千平方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而该公司已建成的防空地下室达1.2万余平方米。公司认为,这1.2万余平方米已包括需要缴纳费用的近两千平方米。人防部门则不认同。已建成的防空地下室是否包括需要缴纳费用的近两千平方米,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

该公司建设项目的地皮下,有一处面积近两千平方米的早期防空洞。为不影响地上工程开工,公司向人防部门出具承诺书:拆除防空洞,在公司二期项目建设中予以补建。对此,三门峡市人防办作出批复:补建人防工程的面积、防护等级与被拆除人防工程相当。

后来,人防部门发现该公司并不存在二期项目,不具备补建人防工程的条件。根据相关规定,拆除的人防工程应由拆除单位补建,无法补建的应当按照当地新建工程造价缴纳费用,由主管部门统一补建。鉴于此,三门峡市人防办向该公司收缴易地建设费。

不料,该公司振振有词:我们结合地面建筑建成1.2万余平方米的防空地下室,其面积远远超过两千平方米,为何还要缴纳易地建设费?

灯不拨不亮,理不辩不明。人防部门依据人民防空法及国家人防办相关规定给予解释: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同等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该公司修建的1.2万余平方米防空地下室,是根据其新建工程首层建筑面积修建的必建工程,显然不包括因拆除早期防空洞而需补建的人防工程。

该公司不服,向河南省人防办提请行政复议。2018年10月,省人防办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三门峡市人防办收缴易地建设费的决定。决定书认为,该公司在拆除早期人防工程前已出具补建承诺书,否则所开发项目不能通过审批;以任何理由逃避补建或者缴纳易地建费的责任和义务,都是对守法企业的不公,都是在损害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

该公司收到省人防办行政复议决定书后,表示愿意缴纳易地建设费,但以资金紧张为由未缴纳。2019年1月31日,三门峡市人防办向该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提交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审查后认定,市人防办收缴该公司易地建设费,使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准予执行。

河南省人防办政策法规处处长陈霞表示,人防工程是战时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的“地下长城”,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报废。作为人民防空法授权的主管机关,人防部门将坚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始终如一抓好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监管,为铸就坚不可摧的护民之盾夯实根基。


山东省济南市人防办以案说法普及国防法规知识

人防车位所有权不允许买卖

■本报特约通讯员 张军旭 陈彤彤

虽然人防车位买卖合同案已经结案一段时间,但山东省济南市人防办仍然采取网站公示、印发材料、授课辅导等方式以案说法,向广大市民普及一条国防法规知识:人防车位所有权不允许买卖。

“该案是济南市人防车位买卖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合同的第一个案例,具有典型意义。”济南市人防办法宣处负责人介绍说,目前,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地下车位相当一部分为人防车位,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或前业主与后业主签订的合同,不少涉及车位买卖、所有权转让等内容,阐释人防车位的法律政策,对于规范人防车位的管理使用具有较强的警示和借鉴意义。

此案中,原告方为周某,被告方为张某、济南某房地产经纪公司。2016年5月,原、被告三方签订一份车位买卖合同,约定将被告张某的地下车位出售给原告周某,金额总计15万元。周某交付给张某2万元定金,交付给某房地产经纪公司5千元佣金。诉讼中,周某要求张某、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如数返还定金、佣金。理由是该车位为人防车位,15万元买来的仅为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被告张某辩称:签订合同前,他已明确告知周某涉案车位的完整真实情况。在交付定金后,原告对价格不满意,这才是原告反悔的真实理由。

被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辩称:涉案车位所属地块的车位均只有使用权,签订合同前,公司曾带原告到物业核实情况,原告称其不知情与事实不符。

审理中,法院认为该案的焦点是:人防车位所有权能否买卖。若能买卖,则合同有效;若不能买卖,则合同无效。

2017年10月,一审法院裁定认为:依据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于涉案车位被证实为人防车位,不得进行买卖,因此合同为无效合同,两被告应退还定金和佣金。

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济南市人防办综合计划处处长张建介绍说,从使用角度来说,人防车位与普通车位没有区别,但因其是人防工程,战时统一由国家无偿调用,以防备敌人空袭,有效掩蔽人员和物资,保存战争潜力。同时他又告诉笔者,国家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人防工程开发建设,并明确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人防工程的企业以及业主有权使用、出租车位,但不得对人防车位所有权进行买卖,这一点应提醒市民注意,并严格遵守。


责任编辑:廉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