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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紧健全联合国维和参与机制战略规划
关注国家军事力量走出去法律保障
发布时间:2019-03-27 12:28 星期三
来源:法制日报



□ 蒋圣力

军事力量走出去,是大国国力和军力自然延伸的必然结果——国家利益延伸到哪里,军队的使命任务就应当拓展到哪里,军事能力就应当保障到哪里。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引下,中国军事力量走出去,既是基于国家发展利益和安全利益的需要,更是为履行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国际义务使然。

当前,中国军队正以更加开放的姿态走出国门,遂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正成为常态。在各项海外非战争军事活动中,参与国际维和尤其是联合国框架下的维持和平行动,已成为中国军事力量走出去的一项重要组成。

2015年9月28日,国家主席习近平于纽约联合国总部出席联合国维和峰会并发表讲话,宣布中国将加入新的联合国维和能力待命机制,并将为此率先组建常备成建制维和警队,以及设立8000人规模的维和待命部队。

2017年9月22日,中国军队正式完成8000人规模的维和待命部队在联合国的注册。自此,中国对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参与已经进入全面参与的新阶段,并成为支持和促进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有效实施的重要力量。

2019年是中国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30周年,2020年是中国军队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30周年。为了更好地承担起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大国责任,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构建持久稳定和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同时,也为了更好地通过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以实现军事力量走出去,藉此提升军队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建设,中国应当加紧就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制定全盘性、系统性的战略规划,并加快完善有关维持和平行动的国内法律制度,为这一国家军事力量走出去的重要形式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尽管自1990年首次派遣5名军事观察员参与“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中东)”行动至今,中国军队对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实际参与已近30年时间,但由于中国仍未为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制定全盘性、系统性的战略规划,因此,对维持和平行动的参与缺乏应有的核心目标和任务作为引导。而上述两项要素的缺失,又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中国更加深入地参与维持和平行动。因此,建立健全战略规划是中国深入参与维持和平行动的当务之急。

首先,中国参与维持和平行动的战略规划应当被纳入国家发展战略的总体规划内,即在国家层面对以军队和民事警察为参与主体的维持和平行动战略进行统筹规划,加强国防部、公安部和外交部、财政部等部门在维持和平行动领域的协调、配合,以促进中国对维持和平行动的深入参与。虽然中国的军队系统(国防部)和民事警察系统(公安部)目前均已设立了专门负责维持和平行动的管理部门,但在处理涉及参与维持和平行动的人员派遣、经费、后勤和装备等事项时大都遵行各自的操作规则和标准,因而在相互之间的横向协调和配合方面还留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对此,确有必要在国家层面制定参与维持和平行动的战略规划,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以加强各国家主管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其次,在以国家层面的维持和平行动战略规划为依据的基础上,中国军队还应当同时根据国家军事战略方针,制定具体指导军队参与维持和平行动的战略规划。具体而言:制定中国军队参与维持和平行动的总体战略规划,明确总体目标和任务;将中国军队对维持和平行动的参与细分为近期、中期、长期等不同的参与阶段,并分别确定各个参与阶段各自的目标和任务;根据各个参与阶段的目标和任务,确定相应的人员、经费、后勤和装备的配置、筹备计划,并针对不同阶段可能参与的维持和平行动以及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预见性地制定预案和解决对策。

除了建立健全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战略规划外,加快完善有关维持和平行动的国内法律制度,也应当是中国为进一步深入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而必须采取的举措。目前,与对维持和平行动的参与已经进入全面参与阶段的现实状况不相适应的是,中国有关维持和平行动的配套立法存在明显滞后,无论是宪法还是作为军事基本法的国防法,均未就维持和平行动作出任何明文规定。

因此,为使对维持和平行动的参与能够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中国必须加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一方面,2001年12月成立的国防部维和事务办公室作为军队系统统一组织、管理参与维持和平行动的领导机构,已会同军队总部机关和原各军区维和工作领导机构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参与维持和平行动的军内规章制度,内容包括维和人员的选拔分配、教育训练、派遣轮换,以及维和经费保障、维和物资筹措、运输等。由此,在军队系统有关维持和平行动的规章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的基础上,国家立法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加快相关立法,即制定具有更高效力层级的法律、法规。

另一方面,2012年5月21日起施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条例(试行)》,是目前中国军队在参与维持和平行动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同时也是最重要的条例条令。条例在对中国军队实际参与维持和平行动的实践经验进行科学总结的基础上,对参与维持和平行动的各个主要环节均作出了系统规范,具体包括总则、职责、派遣与撤回、教育与训练、管理与保障、奖励与处分等内容,对于加强中国军队参与维持和平行动的能力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以此为契机,中国应进一步充实有关维持和平行动的军队条例条令,使之尽可能地囊括干部管理、人员训练、后勤保障、装备财务、突发事件处置和宣传报道等与维持和平行动相关的各方面。

通过参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中国军队在走出国门的同时,更向国际社会树立了中国作为忠实恪守“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

由此,确实应当加紧健全联合国维和参与机制战略规划,加快完善对国家军事力量走出去的重要形式的法律保障,使中国军队走出国门的步伐得以更加坚实、有力、自信。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军事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责任编辑:廉颖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