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网络信息违法吗?

2023-11-25 10:00:0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今年6月下旬以来,上海、海南等地的网信部门在“清朗·2023年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的专项行动中,及时发现并阻断了50余个涉及传播未成年人淫秽色情信息的境外不法网站,还孩子们一片干净绿色的网络环境。

我们在为此次国家净网行动“点赞”的同时,还需要进一步思考:我们都知道,传播涉及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信息的行为,轻则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则会按照传播淫秽物品罪论处。那么,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网络信息 仍然属于违法行为吗?

首先,我们来直接给出问题的答案: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网络信息 是违法行为。

2021年6月,我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本次修订的亮点之一,就是第一次以法律形式 明确禁止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 淫秽色情网络信息的行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 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此规定一出,既体现了国家对 未成年网民群体的特殊保护,同时也与美英等判例法国家 在“明确禁止观看、持有儿童色情物品”的法律规定上 实现了接轨。

在给出答案之后,我们再来深挖一下此次修订的“良苦用心”。以往,我国法律通常将 涉及未成年人淫秽色情的网络信息 杂糅在“淫秽物品”的概念中,未将其单独区分,对于持有此类淫秽色情网络信息 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也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在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 已经达到96.8%的今天,对淫秽色情物品的识别标准,以及仅惩罚“传播” 不惩罚“持有”淫秽色情网络信息的行为,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的“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相违背。显而易见,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他们需要更加明确,更加扩大的法律保护范围,提高保护水平。

此次的修订是立法的巨大进步,也是有依据可寻的。早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 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二)明知是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的 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 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 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三)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的,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从重处罚”。随后2010年,此项《司法解释》(二)又进一步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 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 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以上规定,将涉及未成年人的淫秽物品与普通淫秽物品进行了区分。

这些立法根源 与更为完善的立法理念相结合,也最终促成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禁止持有 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网络信息”法律条款的最终落成。同时,更加令人高兴的是,就在2023年10月16号,国务院发布第766号令《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 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网络信息。为营造未成年人绿色的网络环境 筑起了一道法律的高墙。

好的,本期视频就分享到这里,我是华桦律师,感谢您的观看。


编辑:赵子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