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盛行的当下,连日来,关于“糖果找零”的事件却频频引发热议。
日前,有一位河北的网友发帖称,其家附近一家知名连锁零食店用现金购物,结账时店员却用陈皮糖“找零”。该网友晒出的购物小票及“找零”情况显示:订单原价5.90元,促销优惠0.71元,现金抹分0.09元,应付金额5.10元,实付现金10元,找零4.90元。不过店家的“找零”并非4.9元现金,而是4个1元的硬币、7颗陈皮糖及一个鹌鹑蛋。

根据小票上的电话致电该零食店,店主称她是零食店加盟商,承认有用糖果代替零钱找零的行为,不过这种情况很少。该连锁店官方客服表示,“我们有统一的规定是不允许用糖找零的,这种情况您可以打电话给我们投诉,客服这边帮您核实以后,也会对相应的门店进行一个处罚。”
无独有偶,在广东中山市,也有类似的事情发生。据一名消费者反映,其女儿经常去当地一家名创优品买东西,每次都用现金结账,但店员找零却用糖果找零。该消费者认为,此举涉及公平交易问题,且不应将这种方式转嫁到未成年人身上。对此,名创优品方面表示,涉事门店人员服务标准不符合总部要求,正在接受重新培训,后续公司将针对所有门店进行新一轮排查、规范和整改,避免相同情况再次发生。
商家“以物找零”,涉嫌变相强制交易,消费者有权拒绝。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律师观点:
一、商家用糖果找零的行为,本质是变相强制交易,既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应被默许或纵容。多数情况下,商家并未提前与消费者协商,而是直接将糖果作为零钱交付,变相剥夺了消费者“是否接受实物替代现金”的选择权。而且,用于找零的糖果、小零食等,其实际成本往往低于标注的抵价金额,消费者被动接受时会遭受损失。若消费者不需要这些实物,或实物存在质量问题,后续维权难度远大于现金找零的纠纷。
二、对商家而言,这种强制消费的行为,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抵触,极大损害品牌形象。对连锁品牌而言,单门店的此类行为会让消费者质疑品牌管理能力,不仅对连锁品牌的口碑造成影响,更暴露了连锁经营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三、这种破坏公平交易秩序的行为,如不及时纠正,容易引发不良效仿。这种行为看似“灵活变通”的交易行为,实则是对法律规则的漠视,长此以往,会降低消费者对市场交易的信任度。
“糖果找零”不是“小事”,而是关乎消费公平与法律尊严的“大事”。商家不能以“方便经营”为由侵犯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也无需因“金额小”而放弃维权。只有双方都坚守法律底线,才能让每一笔交易都符合公平、自愿的原则。
律师介绍:

孙宏臣,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后,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出版《民法总则精解》《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析与重构》《网络安全法一百问》等专著和著作三本,发表文章十余篇。做过大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民商事案件,担任国有企业及多家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多位律师具有法学博士学位,专注于公司商事纠纷、信托、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疑难复杂诉讼纠纷解决。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以“更好的公司法务律师”为发展目标,不断探索、优化独具特色的真正的“一体化管理运营”机制,成为在诸多业务领域有深度实践并处于业界领先地位的综合性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编辑:唐亦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