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包银”本是一种颇具巧思的工艺,在首饰设计、工艺品制作领域具有其独特价值,并且金包银首饰凭借价格优势成为纯金首饰的替代选择。然而,好工艺却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一种新型的诈骗手段。
近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用金包银首饰冒充纯金首饰诈骗典当行钱财的案件。
案件回顾
2024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某某、范某某经事先共谋,招揽李某、刘某某从外地到上海,使用金包银饰品冒充纯金饰品进行典当。其中,李某某负责提供假饰品、开车和收取钱款;范某某主要负责盯梢和望风;李某、刘某某以本人名义持金包银饰品向上海市多家典当行典当。经查,四人在上海共计骗取典当款16万余元。
2024年12月4日,李某在李某某、范某某的指使下到闵行区一典当行,准备以上述同样方式骗当时,被该典当行工作人员当场识破并报警。李某在现场等待,后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不久,李某某、范某某、刘某某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
2025年3月,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某、范某某、李某、刘某某犯诈骗罪,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李某、刘某某用金包银饰品冒充纯金饰品骗取典当行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刘某某为从犯,依法对李某适用从轻处罚,对刘某某适用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为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当庭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二人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
结合各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性质、主观罪过、犯罪数额、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到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范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所谓金包银饰品,即镀金银饰品,以白银为基底,通过电镀或化学镀等加工方法,在表面覆盖一层黄金,其外观呈现出与纯金无异的金黄色,但其含金量远低于纯金。另外,在典当行业内,由于被典当的物品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典当行,工作人员一般不会对典当物品进行破坏性检测,常规操作是火烧加称重检测。犯罪分子正是瞄准了当前典当检测的漏洞,并特意强调到期后会赎回,从而骗取典当行信任并实施诈骗犯罪行为。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典当行、黄金回收店等相关从业人员,在进行相关贵金属交易时,一定要擦亮双眼,仔细甄别,通过查验贵重金属对应的发票、证书等凭据和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必要时可借助专业仪器或者剪断等破坏性检测方式进行查验,提高防骗意识,增强防范能力,千万不要被金灿灿的外表所迷惑。一旦发现异常及时报警,早日挽回损失。
任何骗局都终将会被识破,再精密的伪装也掩盖不了犯罪真相。因此,切勿存在侥幸心理,否则,华丽的“金手镯”终将变成冰冷的“银手铐”!
(2025年7月18日《上海法治报》通讯员 王群 记者 徐荔)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