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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肇事逃逸后再次故意饮酒

法院:以被查后血液酒精含量作为认定醉酒依据

2025-05-27 16:13:29 来源:《河北法治报》 -标准+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是众所周知的道路交通安全常识,但仍有不少人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车。日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高某因醉酒驾车肇事并逃逸,事后为掩盖证据再次饮酒,最终以犯危险驾驶罪,一审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1万元。

2024年12月,被告人高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定州市某道路行驶时,与曹某某停放的小型普通客车相碰撞,致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高某离开现场回到家中,为掩饰酒驾事实、逃避法律追究再次饮酒。被害人于同日报警后,定州市公安交警大队民警来到高某家中将其查获。经抽血检测结果显示,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9.53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经定州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高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据高某供述,其晚上在家中喝了白酒,次日凌晨因需要到公司取东西便开车前往,返回家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高某立即联系家属到事故现场协调赔偿事宜,自己则离开事故现场,回家后再次饮酒直至被民警查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再次饮酒,导致难以客观还原其驾驶时血液酒精含量数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以被告人高某被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鉴于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获得谅解,法院最终依法从轻对其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高某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后再次饮酒,不仅不能逃避责任,反而会加重法律后果。广大驾驶人应坚决杜绝酒后驾车,切实遵守“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交通安全准则。

(2025年5月27日《河北法治报》李博)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