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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省妇联联合发布保障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外嫁女”无权分配土地收益? 检察机关为她们撑腰

2024-04-26 15:00:27 来源:《四川法治报》 -标准+

农村“外嫁女”被违法剥夺土地出租收益权利该怎么办?检察机关不仅支持“外嫁女”拿回收益,还为当地制定“村规民约”提供法律服务,有效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上有性别歧视怎么办?检察机关不仅以公益诉讼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还以个案推动工作机制构建,以“我管”促“都管”,合力推动形成了妇女权益多元保护工作格局……4月24日,在“法治守护半边天,携手建功新时代”检察开放日活动现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省妇联联合发布了7件保障妇女权益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在列。下一步,全省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犯罪,守牢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法治底线。

被前夫泼汽油致死

严厉打击施暴者,对被害人子女进行司法救助

2020年6月,因唐某多次对阿某某实施家庭暴力,阿某某诉至法院并达成离婚协议。离异后,唐某因孩子户籍变动及要求阿某某复婚未果,心生怨恨。2020年9月14日20时30分许,唐某携带装有汽油的油桶至阿某某家中,向阿某某淋泼汽油,并点燃汽油致厨房发生燃爆。当晚,阿某某被送至医院抢救,因伤势严重于同年9月30日医治无效死亡。

案发后,阿坝州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工作,向公安机关提出取证建议深挖命案原因,并引导收集证明唐某故意纵火的关键证据。经查证,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及不满被害人进行网络直播,多次殴打被害人,最终矛盾激化酿成命案。通过调取案发前唐某微信聊天记录及案发时被害人网络直播的视频,聘请专家对案发现场进行复勘,排除案发现场存在其他引火源的合理怀疑,证实被告人持打火机多次扬言点火并点燃汽油的行为。

2021年3月22日,阿坝州人民检察院以唐某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唐某死刑。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7月23日,经最高法核准,唐某被执行死刑。

在办案过程中,结合被害人家庭经济困难和尚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抚养的实际情况,检察机关认定被害人家庭符合司法救助条件。2021年5月19日,阿坝州人民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发放司法救助金6万元,并协调当地村委会代为监管其未成年子女的司法救助金,确保用于保障生活和学习。同时,检察机关与妇联、民政等部门和社会各界多方联动配合,共同给予被害人子女心理疏导,协调解决其入学问题。

● 典型意义

家暴不是“家务事”。检察机关办理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时,要细致审查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做好妇女权益的源头保护。针对故意杀人案件中行为人主观心态认定这一核心问题,深化检警协作,引导收集完善证据,坚持不枉不纵,依法严厉打击犯罪,震慑施暴者或潜在施暴者,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同时,结合被害人家庭实际情况,积极推动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联合妇联等有关单位,借助专业力量,帮助被害人家庭走出被伤害的阴影,传递司法温度。

丈夫向第三者转账

二审判决第三者返还一半,检察抗诉赠与行为无效

2017年8月起,何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沐足场所与从事管理工作的李某相识,进而产生婚外情。2017年8月至2019年11月,何某某通过其银行卡、微信向李某转款共37.94万元;李某通过微信向何某某转账共计9万余元,代其支付沐足消费5万余元。

2020年1月,何某某的妻子冯某某以何某某赠与李某财产的行为侵害其财产权益为由,向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何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李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李某返还赠与财产及利息。宣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冯某某的诉讼请求。

冯某某、李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何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向李某转款37万余元,其财产处分行为未得到冯某某追认,赠与行为无效。赠与款项中有50%份额属于冯某某,何某某系无权处分。何某某向李某赠与金额37万余元,在扣减李某向何某某转款及代为支付的金额14万余元后,余下23万余元。23万余元的50%份额属于冯某某所有,李某应予以返还。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本案一审判决,李某返还冯某某11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冯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遂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何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李某应当返还全部赠与财产,据此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省人民检察院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通过对相关案件裁判检索梳理发现,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赠与行为是部分有效还是全部无效问题,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处理裁判尺度不一。省人民检察院与省高院进行沟通并结合案件反映的社会价值观导向,进一步确定了本案的监督必要性。

省人民检察院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认为:一是案涉赠与行为违反夫妻平等财产处分权、有悖公序良俗,是无效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应是返还全部财产,法院终审判决部分返还,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是终审判决部分返还赠与财产,径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超越了当事人诉讼请求;三是终审判决部分返还实则变相认可违反善良风俗的赠与行为,损害了夫妻中非过错一方的财产权益,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22年5月23日,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抗诉。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并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再审判决,依法改判李某返还冯某某23万余元(即转账赠与37万余元扣减李某转款14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纠纷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依法开展监督,在纠正个案的基础上,促进明确裁判原则,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检察机关通过抗诉监督,明确为维系婚外情实施的赠与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帮助无过错女方追回夫妻共同财产,有效维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以检察履职向社会传递正能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树立良好家德家风。该案被最高检评为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农村“外嫁女”土地出租收益分配权被剥夺

检察履职纠正违法村民小组决议,下沉乡镇助推基层依法自治

2008年10月,阆中市某村史某某出嫁到遂宁市某村,但户籍未从阆中某村迁出,在嫁入地也未取得承包地。2009年7月,阆中市政府向史某某父亲颁发了林权证,林权证载明以家庭为单位(包含史某某在内)全家共拥有2.68亩河滩地使用权。2013年,阆中市某村史某某所在的村民小组以集体名义,将包含史某某家在内的河滩地统一出租他人,用于种植蔬菜,租金收益由该村民小组收取后,再行分配给相应村民。2020年5月,该村民小组在研究河滩地出租收益分配方案时,集体决议“家里有两个子女的,出嫁女户口无论迁不迁出都不参与分配”,因史某某家中还有一个姐姐,史某某因此未能参与该村民小组集体河滩地出租收益分配。史某某就此事与村民小组多次协商未能得到解决。

2020年7月,史某某向阆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请求检察机关帮助其依法维权。检察机关受理后,邀请人民监督员和该村“两委”干部、村民代表召开公开听证,倾听各方“心声”,找准矛盾症结。阆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史某某所在的村民小组集体商议确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排除了部分外嫁异地但户籍仍在村集体组织中的妇女河滩地租金收益分配权,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妇女合法权益,决定支持史某某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12月,法院判决撤销了村民小组河滩地租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家里有两个子女的,出嫁女户口无论迁不迁出都不参与分配”的内容。村民小组根据该判决,重新调整了河滩地租金收益分配方案,最终将包含史某某在内的数十名外嫁女纳入了分配范围,重新分配了相应的土地收益租金。

该案判决后,阆中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案件反映出的村民自治中“村规民约”违法、乡镇人民政府监管缺位、乡村法治建设滞后、村级干部思想守旧等问题,向史某某户籍所在地镇政府提出了专项治理的建议。同时,以本案为契机,制定了《阆中市检察院关于开展检力下沉工作的实施意见》,向全市28个乡镇各派出一个“检力下沉”工作组,每月定期与阆中市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共同开展乡村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为人民群众制定“村规民约”提供法律服务,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提升。

● 典型意义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加以剥夺。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纠正侵害妇女权益的村民自治决议,维护了“外嫁女”群体的正当利益,保护了农村妇女的正当权益,并以此为契机创新检察工作机制,下沉检察力量,助推基层依法自治、倡导良好社会风尚。

公司欠缴女职工医保

检察建议推动医保征缴源头治理,督促106户企业补缴医保393万元

某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汽车服务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为其女职工颜某某办理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并缴纳了2022年1月至9月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下称“医保费用”),但自2022年10月起未再缴纳。2023年4月,因颜某某欠缴医保费用超过六个月,其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无法报销。截至2023年6月,该公司既未补缴医保欠费,也未对颜某某作出相应补偿或赔偿。

2023年4月,泸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行政检察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中发现本案线索,经初步审查后认为可能存在有关单位怠于履行医保征收职责的行政违法行为,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某区税务局系履行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能的机构,负有对某汽车服务公司欠缴职工医保费依法征收的相关职责,遂向税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收悉检察建议后,税务机关积极履职,向该公司发出《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征缴其所欠保费。同时,检察机关联合税务机关、医保部门、妇联,促成双方达成和解,该公司赔偿了颜某某因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

以本案为契机,某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妇联会签了《关于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配合协作的意见》,建立违法线索移送、矛盾化解等协作配合机制,进一步强化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合力。机制建立后,与妇联协作办理女职工医疗保险费用、患精神疾病妇女家庭纠纷和解案件2件,帮助妇女挽回经济损失40余万元。

办案过程中,某区人民检察院还发现自社保费用征收职能划转后,医保部门与税务机关之间存在参保数据共享不及时、征收流程不清晰、征收效率不高、部门协作不畅等问题。对此,检察机关邀请税务机关、医保部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达成《关于建立医疗保险费用征收工作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试行)》,建立了常态化系统平台信息交互、职能衔接、矛盾化解等工作机制。机制建立后,税务机关、医保部门依托该机制联合开展劳动者医疗保险费用收缴专项行动,共督促辖区内106户企业补缴职工医保393万元。

● 典型意义

生育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女性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提高女性社会地位和福利待遇。检察机关运用检察建议推动有关行政机关完善制度建设,强化跨部门协同配合,推动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征缴不到位等问题的源头治理,消除隐患,提升行政效能,促进社保征收体制改革工作稳妥有序开展。检察机关与妇联等群团组织开展深入协作配合,建立“检察+”融合履职机制,实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衔接配合,帮助解决妇女实际困难,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招聘信息含性别歧视

公益诉讼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以个案推动妇女权益综合保护

2023年初,绵竹市人民检察院在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开展筛查时发现,绵竹市某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网络招聘服务平台上发布的招聘信息中,绵竹市部分用人单位在招聘产品销售、技术设计人员、材料收货员时,职位描述中存在“男士优先”“限男性”“女士慎用”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美容师、文员营业员、门店导购时,职位描述中存在“已婚已育优先”“已婚”等不公平要求,增设了妇女就业门槛。同年4月11日,该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审查,网络招聘所涉工种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所列举的不适合女性工种,岗位对学历、技能、工作经验要求也并无不适合女性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权以性别为由设立就业门槛,也不得以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限制条件。检察机关向绵竹市人社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及未尽到审核义务的网络招聘服务平台进行调查处理,健全网络招聘服务平台监管机制,加大对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网络招聘服务的监管力度。

收到检察建议后,市人社局开展专项整改工作,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对17家涉案用人单位逐一核查,要求用人单位对发布的网络招聘信息进行修改,删除歧视性招聘内容等。绵竹市人民检察院同步开展跟进监督,确认相关违法情形已经消除。目前,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未出现新的性别歧视及不公平就业招聘信息,部分案涉岗位已有女性应聘者报名。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人社局、市妇女联合会达成《关于建立保障妇女权益保护协作机制的意见(试行)》,畅通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线索移送三通道,确保妇女困有所解、难有所助,全方位提升妇女权益综合保护工作质效。

● 型意义

检察机关紧盯网络招聘新业态,针对网络招聘服务平台违规发布歧视性招聘信息的问题,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对相关用人单位进行监管,对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审核机制规范完善,有效避免歧视性招聘信息发布,充分保障妇女合法就业权益。同时能动履职,以个案推动工作机制构建,以“我管”促“都管”实现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同频共振,合力推动形成了妇女权益多元保护的工作格局。

刑事被害人因案致贫

加强司法救助协作,为被害人长期生活保障提供有力支撑

2020年4月19日14时许,彭州市某镇,唐某某酒后因琐事与税某某、赵某某夫妻发生口角,后捅刺税某某左侧胸部致其当场死亡,又致赵某某重伤二级。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起诉,2020年9月24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唐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赵某某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21年2月2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唐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2万余元。唐某某上诉后,省高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刑事部分,撤销有关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内容。

办案过程中,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发现赵某某可能属于困难妇女,将该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并与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办理,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进度,加大救助力度。

2022年4月29日,省人民检察院大检察官接待赵某某,现场倾听其诉求,此后要求检察机关加强与省妇联的救助协作。经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共同走访调查,查明赵某某重伤二级且需后续治疗,无法从事重体力工作,还需照顾家中老人、小孩。因该案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金额不高,且唐某某仅部分履行,赵某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经三级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赵某某等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属于“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的重点救助对象,决定共同发放司法救助金。

此外,三级检察院还和妇联共同到被救助人户籍所在地乡镇召开协调会,邀请有关政府部门共同开展跨区域、多元化综合帮扶。成都市妇联所属公益组织对赵某某一家开展心理疏导和帮扶工作,帮助赵某某女儿税某甲调整好心理状态参加高考,并将儿子税某乙列入“春蕾绽放”计划,给予资金帮助;彭州市民政局将赵某某家庭纳入低保及困难群众慰问范围,对婆婆廖某某进行养老帮扶等,为赵某某一家长期生活保障提供有力支撑。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大检察官当面听取困难妇女诉求,了解其家庭生活困难情况,三级检察院上下联动,开通“绿色通道”加快案件办理进度,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充分发挥了司法救助“救急解困”的功能作用。检察机关还切实加强与妇联组织的协作配合,立足被救助人家庭上有老、下有小等实际困难,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多元化综合帮扶措施,有效提升了救助效果。

火烧树桩致2名未成年人重伤

检察司法保护促进“六大保护”,让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机衔接

2020年3月19日,周某某在锯断自家门前的绿化树后,为避免树桩再发新丫,将含有甲醇成分的“汽车清洁动力剂”倒在树桩上点燃,欲将树桩彻底烧死。火苗引爆了旁边装有“汽车清洁动力剂”的塑料瓶,火焰瞬间烧到旁观的未成年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身上。周某某扑灭火苗后将伤者送至医院抢救。经鉴定,李某甲胸腹部、右肘、双下肢烧伤属重伤二级,李某乙烧伤致重度容貌毁损属重伤一级、其全身瘢痕属重伤二级、烧伤致左手功能丧失属轻伤一级、呼吸道吸入性损伤属轻伤二级。2023年5月31日,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案提起公诉。2023年9月14日,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以周某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李某甲、李某乙二人伤情严重,前期医疗花费140余万元,后续仍有高额康复治疗费用,其家庭无力承担。案发后沙湾区人民检察院、区妇联第一时间到达案发地,了解情况后层报至省人民检察院、省妇联。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妇联密切沟通,跟进开展司法救助、综合帮扶工作。沙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甲、李某乙系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属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重点救助对象,依法发放司法救助金4.5万元。省市区三级妇联将两名被害未成年人及其母亲吴某某,作为重点人群进行关注和救助。省妇联、省妇女儿童基金会、市妇联、市关工委等多部门为被害儿童发放救助款项共计13.5万元。

沙湾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妇联依托与民政局、关工委等10个部门建立的困境儿童司法救助工作机制,联动社会力量帮助被害人家庭,以发放慰问金、爱心捐款等方式筹款120余万元。检察官多次上门释法说理,敦促周某某履行侵权赔偿责任,促使其赔偿被害人78万余元。

沙湾区人民检察院、区妇联邀请高校社工专家开展回访,为李某甲、李某乙进行心理疏导。区妇联、区人民检察院协同推动李某甲、李某乙所在学校(幼儿园)减免书杂费、保育费,并给予更多关心爱护;协调民政部门将伤者一家四口纳入低保;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补助其生活费;协调残联为李某乙评残,纳入慰问名单,给予其相应生活补贴。

典型意义

对于亟需救助的未成年被害人,检察机关以检察司法保护促进“六大保护”,主动与妇联、妇儿基金会等单位密切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推动形成多层多级联动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快速响应机制,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机衔接,及时为未成年被害人家庭解困纾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落实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学校关爱、最低生活保障等综合帮扶措施,增强救助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24年4月26日《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