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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 | “保底条款”不保底,投资理财需谨慎

2024-04-07 14:57:58 来源:《法制文萃报》 -标准+

● 故事梗概

钱阿婆的女儿经人介绍认识了“理财专家”鲍本,鲍本宣称经他手的理财稳赚不赔、收益可观。钱阿婆已退休,尚有一大笔储蓄,女儿和女婿遂说服钱阿婆参与鲍本的理财,两口子也将家中余钱一同转入钱阿婆的账户交由鲍本打理。钱阿婆委托女儿与鲍本签订了《证券代客理财协议书》,约定钱阿婆委托鲍本进行有偿代理操作钱阿婆的股票账户,双方采用保本型分成方式按盈利情况分成,鲍本以五五分成制参与盈利累计分红,委托期限为2年;若协议到期后有亏损,鲍本应将账户余额填补至与协议起始资金数额一致。钱阿婆如约向股票账户转账150万元并将股票账户的账户和密码交给鲍本管理。2年后,投资亏损40万,鲍本未按约定将股票进行清仓并将账户余额填补至协议起始资金,遂成讼。

● 法院判决

案涉《证券代客理财协议书》约定证券账户的股票投资买卖所造成的资金亏损风险由被告承担,上述条款属于事先约定的保证委托人本金不受任何损失的保底条款。该类条款不合理地分配金融市场投资风险,诱导作为委托人的投资者误判或漠视投资风险,非理性地将资金投入金融市场,导致投资风险不断积累放大,从而扰乱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因此,案涉合同约定的保底条款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基于委托理财合同无效,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关于收益分配比例的约定,酌情认定被告应承担投资损失的50%,即被告向原告赔偿20万元。

●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保底条款是指无论委托理财的盈亏,受托人均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甚至获得固定收益的条款,表现为“保本”“保本保息”“保本保收益”等约定。一般认为,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委托代理规则、禁止刚兑以及公序良俗而无效。

● 典藏之语

投资理财需谨慎,保底条款绝非万能保障。此类承诺虽看似诱人,实则潜藏巨大风险。保底条款若违背公序良俗,将被认定为无效。在金融市场,风险与收益并存,投资者应审慎决策,理性分析投资项目及潜在风险,避免盲目跟风或轻信他人。同时,合理分配资产,多元化投资,以降低单一投资带来的风险。唯有谨慎理财,才能稳健前行,实现资产的长期增值。

作者 潘锋 黄倩倩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2024年4月4日《法制文萃报》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