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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亲戚保管钱财产生纠纷 保管人无法举证败诉

2024-03-21 16:12:09 来源:《云南法制报》 -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是否有过为他人保管财物的经历?而为他人保管财物又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关系呢?一起来看看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案情 为1万元是否归还起争执

贾某和吴某系亲戚关系,2018年,贾某分两次将共计3万元钱交给吴某代为保管。

2020年12月初,吴某将其中2万元还给贾某,之后双方为余下的1万元是否给付发生争议。贾某多次打电话向吴某索要该欠款,索要无果后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贾某起诉后,双方对于保管行为和保管金额均无异议,但吴某辩称已将钱全部归还,可贾某只认可归还了2万元。

判决 被告返还原告1万元

经过庭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贾某称其将3万元交给被告吴某代为保管,吴某对该事实明确认可。被告吴某提出其已分两次将3万元还给了原告贾某,贾某只认可吴某给付了2万元,对余下的1万元予以否认。

法院认为,被告吴某对其已给付原告贾某的1万元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因其不能举证证实其主张,其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吴某返还原告贾某1万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释法 确立双方保管合同关系很必要

在日常生活中,保管行为比较常见,但其背后的法律关系是不容忽视的,如处理不当,会导致双方权利均受损害的情况出现。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其中保管物品的一方为保管人或称受寄托人,其所保管的物品为保管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为寄托人或寄存人。保管合同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

保管合同只要有保管物的实体交付就可成立,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某种特定的形式。

寄存人的义务包括:

1. 支付保管费和偿还必要的费用的义务。保管合同为有偿时,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2. 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按保管物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3. 声明义务。当寄存人寄存的物品为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时,应向寄存人履行说明义务,并由保管人验收封存。

保管人的义务包括:

1. 给付保管凭证义务。

2. 妥善保管义务。

3. 亲自保管义务。

4. 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5. 其他附随义务,如危险通知义务、孳息返还义务。

在具体的生活实践中,除了履行好各自的义务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接收保管物,尤其是贵重保管物时,保管人更应向寄存人给付保管凭证,确立双方保管合同关系,必要的,可以详细载明保管物的具体情况。

在返还保管物时,双方可对照凭证和记载情况返还,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返还完成后,保管人也可以要求寄存人给付保管物返还收取凭证。

本案中,如若吴某拿出返还了1万元的相关凭证,那么,这样的纠纷也就不会发生。

(2024年3月19日《云南法制报》记者 甘仕恩 通讯员 顾弢)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