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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讲法 | 农村分家单涉及公租房安排并不必然导致无效

2024-03-21 16:12:09 来源:《法制文萃报》 -标准+

■ 案情回顾

武某与圣某系夫妻,名下有两子四女。武某退休前在市区上班,分得两小间公租房使用权。2015年,武某与圣某按照农村习俗立下《分家协议书》,其中约定了案涉公租房今后的使用和份额分配情况。分家单由武某、圣某及其子女签名确认。

案涉公租房自武某、武某贞(武某女儿)承租后,武某的子女根据不同需要均在此居住过,其中武某贞只是居住过一段时期,现由武某甲(武某孙子)居住。

武某贞诉至法院认为《分家协议书》中涉及公租房居住使用、份额分配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第52条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 法院裁判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公有房屋属于公有住宅,其使用、管理等应当受到公有房屋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限制约束,相关权利人不得任意行事。据此一审判决《分家协议书》中有关对案涉公有房屋轮流居住使用、份额分配条款无效。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分家单部分条款的效力问题,涉及到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实现意思自治与国家强制之间的平衡。本案中从涉及分家单的订立情况来看,是由父母主持,按照传统风俗习惯对子女进行内部分家,涉及到财产继承、老人赡养、就医等诸多安排,其中包括居住使用涉案公房以及租金交纳等问题,武某贞亦在该协议后另写承诺书一份,与上述协议内容相照应。该部分协议内容,是家庭内部成员之间对如何取得该公房背景的说明,对如何居住使用公房以及由谁交纳租金等问题进行具体约定,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武某贞在其父2019年死亡后于2020年即提起返还原物纠纷,要求案外人腾房,并在被驳回该项诉讼请求后又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涉案协议内容部分无效,缺乏相应事实及法律依据,且有违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判决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驳回武某贞全部诉讼请求。

■ 法条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首先要解决的是法律适用的问题,即是适用合同法还是民法典的规定,因为案涉的法律事实是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所以一审、二审适用合同法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分家协议书》中涉及的公租房居住使用、份额分配条款得到了家庭所有成员的一致认可,尤其得到公租房现在的租赁者武某贞的认可和承诺,是家庭成员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充分尊重,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不得贸然确认其无效、解除或变更,所以本案武某贞有关《分家协议书》中涉及公租房居住使用、份额分配条款无效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 律师短评

农村的分家单带有很强的地域属性,体现了当地的传统风俗习惯,其订立背景较为复杂,针对分家单内容,应体现意思自治与国家强制之间的平衡,一般应充分尊重其意思自治,恪守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分家协议书》涉及的公租房使用、份额分配条款,在现实处理中会面临很多复杂的局面,确实存在意思自治与国家强制之间的平衡问题。本案参与人系兄弟姐妹关系,在包括父母在内所有人都签字认可《分家协议书》的内容后,武某贞一而再、再而三地提起诉讼,致亲情于不顾,践踏诚信原则,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下,其主张必然得不到支持。处理此类案件各方应充分考虑亲情、习俗、诚信等要素,最大限度找到道德与法律的平衡点。

(作者 杨文茂 系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主任,北京市通州区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行业管理与发展工作委员会主任)

(2024年3月21日《法制文萃报》)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