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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伪证逃避执行?法院作出罚款决定

2024-03-08 13:17:05 来源:《上海法治报》 -标准+

为避免房产被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倒签协议,将房产99%份额分给母亲,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端倪,对被执行人做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本案例入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防范当事人滥用执行异议程序规避执行十大典型案例。

原告张某为一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被告季某是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之一。季某与其母亲共同拥有位于普陀区的一处房屋。后原告张某以季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季某与其母亲又怠于分割上述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为由,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请求确认季某与其母亲各占有涉案房屋50%的产权份额。

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被告季某当庭提交了一份其与母亲签订的关于涉案房屋产权份额分割的协议。其中载明,季某对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占比1%,而其母亲占比99%,该协议落款日期为2004年7月16日。但是,季某提供的协议原件纸张很新,且季某与其母亲签名的字迹和所摁指印也明显属近期形成。

法庭发现异常后,反复多次询问被告季某,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后被告季某当庭承认该份协议实际签订日期在2019年。因其与原告张某在产生相关借贷纠纷后,为避免涉案房屋被执行,故倒签了该份协议。其母亲因年事已高,是在不了解案件情况下,根据季某的要求签署协议。季某当庭承认错误并表示悔过。

该份伪证足以影响对案件的事实查明及审判结果。鉴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季某能当庭承认提供伪证的事实且认错态度较好,普陀区人民法院对季某提供伪证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季某表示诚恳接受,并按规定期限全额缴纳了罚款。

上述诉讼案件因被告季某及其母亲均认可原告张某某的诉请,故原告张某某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一审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法律赋予当事人或案外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救济途径和权利。但在部分执行异议案件中,被执行人出于拖延、逃避执行目的,通过滥用执行救济权利,并采用提供伪证或串通他人提供伪证等方式,对司法秩序和司法公信力造成了冲击。

法律在保护每位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会对不讲诚信、铤而走险进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进行严厉打击。如存在滥用执行异议权利、提出虚假执行异议,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将承担刑事责任。

(2024年3月5日《上海法治报》见习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金静华)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