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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毁林开荒20年

云南曲靖一村民被检察机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

2023-12-28 15:44:32 来源:《云南法制报》 -标准+

“辛辛苦苦去开荒,稀里糊涂进班房”,在农村路边墙上,不经意间就能看到这样的标语,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珠江源环境资源审判庭用真实案例来告诉大家答案。

案情

未经批准擅挖林地16亩

2003年以来,崔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曲靖市沾益区某村民委员会挖掘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用于种植烤烟、玉米等作物。

今年2月,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被崔某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6.38亩,品类属商品林。

因崔某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检察机关遂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起公诉,追究崔某的刑事责任。

审理 

组织村民旁听案件庭审

考虑到案件的典型性,承办法官提前联系案发地村委会,到该村巡回审理该案,同时组织村民旁听案件庭审,以案释法。

庭审现场布置完成、旁听村民落座后,法官敲响法槌,庭审正式开始。庭审中,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随着崔某的陈述完毕,庭审结束。该案将择期宣判。

释法 

开荒破坏了森林资源

庭审后,法官结合该案向参与旁听的村民进行以案释法。

法官指出,作为农业大国,农用地是我国最重要的自然资源。而农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

本案中,崔某在20年的时间里,通过开荒不断侵占、蚕食林地,并改变林地用途用于种植作物,从表面上看,他可种植的土地面积变大,能种的庄稼变多,收益也随之增加,但这20年的辛苦开荒破坏了森林资源,同时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最终换来法律的严惩,可谓得不偿失,也正是“辛辛苦苦去开荒,稀里糊涂进班房”。

村民旁听案件后纷纷表示,在日常生活中要加强培养法治意识,用身边人身边事警示自己,做到学好法、遵守法、善用法。

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2023年12月25日《云南法制报》记者 甘仕恩 通讯员 顾弢)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