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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琼中一女子离婚分房产,前公公拿出前夫借条要求还款获法院支持

借款用于买房装修属夫妻共同债务

2023-11-17 15:39:58 来源:《法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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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住房或者向子女提供资金帮助是社会常态,然而,在子女婚姻关系出现问题并涉及到财产分割时,常常对父母出资款项的性质为借贷还是赠与产生争议。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的星女士(化名)就碰上的这样的事,当年结婚后和丈夫张先生购买一套房。离婚时,因房产分割产生争议,前公公张老先生拿出了一张借条,表示张先生当时是跟他借款来买房和装修的,要求星女士和张先生二人还钱,但星女士不认可借条的效力,张老先生将星女士和张先生告上法庭。

购房后离婚,她与前夫一起成了被告

2011年9月,星女士与张先生在琼中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8月8日购买琼中一套商品房。2017年星女士、张先生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房子没多久,张先生与星女士办理了离婚手续,两人约定房子一人一半,星女士不承担除房子以外的任何债务。

2021年5月27日,星女士与张先生因房产分割一事起诉法院。经法院调解,星女士、张先生自愿达成协议,房子归星女士所有,星女士支付张先生房屋对价16.49万余元,房子所附剩余债务(公积金贷款)由星女士负担。

然而,刚和前夫打完官司,2022年11月4日,前公公张老先生就以二人向其借款24.1万元用于支付房子首付款及装修款为由,将二人起诉到法院,要求两人归还借款。法院查明,2016年8月6日,张先生向父亲出具了一份《借条》:其因购房首付款向张老先生借款12.6万元。2017年1月19日,张先生向父亲张老先生又出具一份《借条》:其向张老先生借款11.5万元用于房屋装修。

法院判决:24.1万元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法院认为,张老先生为星女士、张先生出资购房首付款及装修支出的款项,张先生虽以个人名义为张老先生出具了借条,但该款项系星女士、张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于购买房屋和装修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星女士、张先生应共同向张某偿还因购买房屋向其借款和装修款共计24.1万元。

星女士不服,提起上诉,称自己从未与张老先生达成借款合意,且未收到过张老先生支付的24.1万元的借款,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并不成立。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借条》虽是张先生以个人名义向张老先生出具,但所借款项系星女士、张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购买房屋和装修的费用,即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星女士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星女士辩称,张某向案外人韩某转账11.5万元时,星女士与张先生已协议离婚,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认为,款项交付时,双方虽已协议离婚,但张先生出具《借条》向张某借款时,双方夫妻关系仍在存续期间,且所借款项用于房屋装修,张先生、星女士是借款的实际受益者,故星女士的主张理由不成立。星女士、张先生虽已离婚析产,但双方析产时并未对因房子所负债务进行处理,故张老先生主张星女士、张先生共同向其还款24.1万元及支付利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父母在为子女夫妻出资时要明确出资性质

夫妻一方向父母出具借条,离婚后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海南终确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娇萍介绍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情形司空见惯,这些情形通过上述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即可,但有一种特殊的情形较为难以处理,那就是夫妻一方向自己的父母举债的问题,因为涉及非普通债权人的亲情关系,在认定他们之间的款项转移时究竟是赠与还是借款,有时不好区分。特别是当夫妻一方向自己的父母出具借条时,该借贷关系是否可以认定?

李娇萍说,父母作为债权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佐证,不能提交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在借条只有自己子女一方签名的情况下,如果子女的配偶又否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父母作为债权人需要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诉争款项系用于双方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需要,如果父母未能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则法院对于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意见会不予采信。

李娇萍提醒,父母为减轻子女夫妻经济压力出资帮助是社会常态,但当子女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往往会出现父母主张当时的出资款为借款而要求子女夫妻共同还款的情况。此时,父母一方仅能提供其子女单方出具的借条,而子女配偶又予以否认的,就不能简单地凭此认定父母与子女配偶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因此,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纷争,建议父母在为子女夫妻出资时最好能明确出资的性质,防止自己的财产权益受损。

(2023年11月17日《法治时报》记者 陈敏)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