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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建房纠纷时隔4年才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2023-09-22 16:40:40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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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相邻关系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

房屋建好4年后遭邻居起诉

2006年,原告向某单位购买了集镇临街的3层砖混结构房屋,该房屋的北边与被告的房屋相邻。同年11月,被告将原来的住房拆旧建新。

在建新房过程中,被告与原告因房屋的采光、滴水等问题产生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2017年8月,被告新建的4层砖混结构房屋完工。

2021年12月30日,原告认为被告新建房屋时未遵守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约定,在原告住房出檐边滥建模板,紧贴原告住房山墙石脚边、院墙石脚边砌筑房屋石脚、墙体,直接压在原告院墙石脚上面砌筑,导致阴沟被毁,造成原告家住房后面的院墙及全部家具被水浸泡,院墙严重歪斜开裂,与被告新建住房相邻的住房墙体逐渐开裂,可能成为危房而向牟定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拆除房屋石脚、墙体,恢复相邻阴沟原状;拆除嵌入在被告墙体和原告住房出檐间的钢模板;赔偿原告自行修复受损墙体的经济损失5万元等。

被告则认为,自己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完成房屋建盖,并于2017年8月竣工,其间,原告未提出任何主张或异议。原告在被告房屋现状形成后隔了4年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显然已经超过了请求保护民事权利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

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依法不适用3年诉讼时效的规定。经鉴定,原告房屋北侧外墙一层墙体开裂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建房造成的,该墙体开裂并不是在被告建房过程中或者建房后立即形成,而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因此要从原告知道墙体开裂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并没有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从原告提交的土地权属证书上载明的四至范围来看,原告的房屋与被告原来的房屋中间就只有一堵墙,该墙属于原某单位所有,双方相邻处并没有阴沟。从人民调解协议书可以看出,2016年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在原告院墙基石边缘砌筑房屋墙体,不得留滴水、出檐,可见在被告建房时双方都确认不留阴沟,对被告砌墙的位置进行了确定。在原告房屋3楼出檐下方与被告墙体间的一块模板,对原告的房屋无任何妨碍。原告住房第一层北侧墙体(住房石脚)贯穿开裂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建房施工所致。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对住房第一层北侧墙体(住房石脚)贯穿开裂处进行修复的修复费31823元,并承担相应的鉴定费及诉讼费。

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经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释法

不动产权利人建造建筑物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法官介绍,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3年;第二类是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民事特别法规定的适用于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特定时效期间,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理,特别时效优先于普通时效适用;第三类是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规定的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2023年9月22日《云南法制报》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罗光俊)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