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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处罚不知悔 非法行医被判刑

2023-08-11 15:58:00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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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者被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因屡教不改,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

非法行医屡教不改

仅有初中文化的杨某无正当职业,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却多次为他人开展诊疗活动。2006年4月24日,杨某因犯非法行医罪被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判刑,并处罚金1000元。

2011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后,杨某不思悔改,继续在没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多次为他人开展诊疗活动,曾被昌宁县卫生健康局处以没收药品、器械,罚款1000元等行政处罚。

2022年3月9日,杨某再次到患者李某家中开展诊疗活动,正当其准备对李某进行输液治疗时,被施甸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判决

有从重处罚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施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对医务人员的管理秩序,无视他人生命健康安全,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多次非法行医。

被告人杨某曾因非法行医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仍然四处开展诊疗活动。

被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两次处以行政处罚后,被告人杨某依旧继续非法从事诊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并具有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释法

被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该解释第二条第四款规定,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医疗事业是关系到公众生命健康的特殊职业,非法行医不仅扰乱了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秩序,也会因一时疏忽或者医技不精危及就诊患者的生命健康。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切勿为了省钱或图方便,到不正规的“黑诊所”或“民间村医、草药医生”处就诊,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悔之晚矣。同时,非法行医者也不要妄想以各种理由逃避处罚,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023年8月11日《云南法制报》记者 张恒 通讯员 曹立玲)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