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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买卖 按套约定合法有效

2023-08-01 16:10:17 来源:《江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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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房屋面积引发的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

2018年3月10日,仇某(买受人)与孙某(出卖人)签订《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孙某将其拆迁所得的苏州吴中区胥口镇某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仇某(安置使用面积约120平方米),并约定待房屋产权办理至孙某名下后,孙某须无条件配合仇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否则承担违约责任。2018年3月15日,仇某依约支付了房款,孙某亦将上述房屋交付仇某使用。2021年12月24日,上述房屋产权登记至孙某名下,登记建筑面积超过了120平方米。孙某在取得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后,要求仇某补交房屋面积差价未果,遂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仇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其名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孙某向仇某出售房屋前,该房屋已建造完毕,双方均实地查看过同户型的房屋,应视为出卖人孙某知晓出售房屋的实际面积。其次,合同约定转让涉案房屋一套,安置使用面积约120平方米,因存在拆迁赠送面积,涉案房屋登记面积多于安置面积,但孙某并未因此多支出拿房费用。再次,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涉案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理应预见最终产权登记时核定的面积与《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安置使用面积可能不符,此类情况在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亦为常见,双方在此情况下签订合同表明按照房屋现状进行交易,即使今后面积产生误差,双方亦接受此种情况,故孙某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于法无据,据此支持了仇某要求孙某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

(2023年8月1日《江苏法治报》通讯员 王凡)

编辑:吴攀